随着冰雪运动升温,滑雪成了不少人喜爱的运动项目。然而,由于滑雪运动专业性、技术性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每年因此引发的事故也并不少见。那么在雪道上“追尾”撞伤他人谁来担责?来看北京昌平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例。
胡先生是一名滑雪初学者,事发当天他上了中级滑雪道,在滑下来时撞上了正在前方雪道上刹车调整速度的李女士,导致李女士腰椎骨折。后李女士将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滑雪者应选择与本人技术能力相适应的雪道滑雪,初级滑雪者不能到中级雪道上滑行,且前方的滑行者具有优先权,从后面滑来的滑雪者应选择不会给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险的路线。本案中,胡先生作为初级滑雪者,就不应该到中级雪道上滑雪。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颖:胡某作为一个初学者,他在没有正确判断自身滑雪能力的情况下,擅自选择了中级滑雪道。在碰到前面,李女士出现在他前方的时候,他没有能力能够及时地刹车、及时地避让,造成了李女士的受伤,所以我们认为胡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滑雪运动爱好者,应当了解并熟悉在雪道中间停留的危险性,其在雪道中间刹车停留时被滑下的胡某撞伤,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根据李女士、胡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胡先生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4万余元。
违反规则横向滑行
发生事故责任自担
法官介绍,在雪道上滑雪也是有规则的,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规定,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优先,“追尾”后者可能就要担责;还有在雪道内横穿、拐入时,是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这有点类似并线车辆不能影响直行车辆的交通规则,否则,拐入、横穿雪道的滑雪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苑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是一名技术娴熟的滑雪爱好者,事发当天,他在某滑雪场中级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杨某也是未成年人。经医院诊断,苑某左腿髌韧带损伤。苑某认为,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正在滑行的自己,未及时避让,以致撞伤自己,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苑某以较快速度自右侧向左侧横向大幅度滑行,杨某自上而下滑行,按照苑某横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杨某基本无法预知及避让。参考《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第六条的规定,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据此认定,应由苑某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次,从安全防护角度看,苑某当天除佩戴头盔外,也未佩戴其他防护用具,其监护人及苑某自身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谭舒戈:滑雪运动本身是一个具有风险的活动。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参加者都应该对这个风险有所认知,除非对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一方才能请求对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只能自甘风险。
最后法院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示,滑雪作为一项高风险体育运动,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论是双板还是单板,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防止“追尾”;滑行者在雪道内不得无故停留、不得随意横穿雪道。同时,要佩戴好安全头盔、手套、护膝等护具,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一旦发生事故,雪场经营者没有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或者雪场本身有安全隐患,那雪场经营者就必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刘某在某雪场聘请了教练进行一对一教学,当日夜场滑雪时,刘某从初级道往下滑行时摔倒,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
刘某认为,滑雪场既没有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也没有配备专业的救援设备,自己摔倒很久后教练才发现并联系家属找来救助人员,为此,要求滑雪场赔偿自己20余万元。
未能证明及时救助 滑雪场被判赔偿4.5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一对一滑雪教学期间,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对刘某进行了一定救援,虽自称从刘某摔倒到救助并送至大厅只用了十多分钟时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对此亦不认可。最后法院综合滑雪运动本身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滑雪场对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5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洋:滑雪场作为经营者还是要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还有救援设备。在伤者受伤之后,要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义务。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固定视频证据,以避免在以后纠纷产生过程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滑雪撞上电箱受伤 滑雪场赔偿六千元
另一起案例显示,闫先生在某滑雪场滑雪时,撞上位于雪道左侧的配电箱,致其右侧上颌骨骨折。
法院认为,滑雪场在中级雪道左侧设置配电箱,未进行妥善包裹,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与雪道进行物理隔离,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闫先生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酌定滑雪场承担50%的责任,赔偿闫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余元。
文/记者 冀成海 王帅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