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在网络直播间购物已经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便利之选。然而,热火朝天的直播间里不只有普通商品,还有所谓海外回流的“大师真迹”,只要千元供消费者捡漏,那么,真的会有这样的便宜可以捡吗?据报道,这样的大师真迹根本不是出自大师之手,而是印刷品,可能只要47元。
当前,主播带货、网红带货、明星带货、直播销售可谓成了热门。在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直播、主播推销带货下,很多商品销量大增,短时间成交量即可达到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给商家带来了可观收益,也让粉丝们感受到了热度。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带货销售,都应对消费者权益负责,不能靠忽悠欺诈来牟利。更不该靠赤裸裸的诈骗来骗取人们的钱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直播间带货显然不能只是“带货”而已,虽然直播带货与传统的明星通过电视广告代言有所区别,但不能因此否定带货者在推荐商品过程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播带货行为完全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等要件,属于代言人或推荐人。根据《广告法》,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领域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直播带货不能仅仅是向网友、粉丝推销商品,粉丝购买商品,主播获得利润或提成后就万事大吉。进而言之,有些直播带货行为中的主播已非广告代言人或推荐人,而是类似于售货员和推销员,即主播就是经营者雇佣的员工,直播间则类似于网络商场。此时,该直播间的经营者就应负起经营者义务,对商品的真伪和质量承担责任。且该责任既包括假一赔十等民事责任,还包括制假售假带来的刑事责任。
以在直播间销售大师真迹为例,这些所谓的大师真迹明显并非大师所作的真迹,而是没有艺术价值和欣赏价值的印刷品。故其行为已非欺诈销售者那么简单,甚至属于刻意欺骗消费者的诈骗行为,面临着刑事责任。因为,具有经营性质的欺诈的恶意不很明显,经营者往往具有经营目的,其只是隐瞒了商品的部分瑕疵或缺陷,夸大了商品的功能,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诈骗行为的恶意和社会危害则非常大,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就就是骗取钱财,不是销售商品。
对这种诈骗恶行,网络平台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网络电商直播平台要对开设直播带货的商家和个人进行相关资质审查和实名认证,完整保存审查和认证记录,不得为无资质、无实名、冒名登记的商家或个人开通直播带货服务。平台须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定期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可见,网络平台并非只提供一个平台就可以不管不问,甚至刻意纵容违规直播。且大多数网络平台不只提供直播平台,其还提供支付平台,收取一定费用,此时该网络平台实际上充当了交易平台,即类似于实体店中的超市经营模式,商家入驻超市,超市提供场所并统一结算,那么,超市就理当对商品和服务承担相关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不该沦为骗子肆无忌惮欺诈、宰割消费者的暗黑平台。消费者理当睁大眼睛,“捡漏”时多用常识和经验来判断这些便宜是否属于陷阱。网络平台则应完善实名制并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及时筛查、屏蔽、下架、关停这种“一眼假”的违规直播,不充当骗子的帮凶。监管部门更该尽职尽责,严惩重罚那些肆意骗人的作恶者和帮凶,还消费者一个干净的直播间,保护每个人不被奸商的各种“挖坑设陷”割韭菜。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