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12家餐饮门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
市监声音 2024-01-06 10:56

1月5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公布了2023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期间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鲜潭石锅鱼、牛串门等海淀区12家餐饮门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宇祥福晟餐厅

招牌名称:螺蛳粉先生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北商业楼一层西侧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定位存放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北京文馨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餐饮分公司

招牌名称:杭州小笼包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综合楼地下一层

存在食品堆放在地面,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明利望旺餐饮中心

招牌名称:一家原切牛扒店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青年公寓招待所一层西边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财满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嘟嘟饺子馆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1层153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逸香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川香家常菜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门头馨园9号楼一层102、二层202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四季羊鲜生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羊鲜生.铁锅烀羊肉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南路9号玉泉馨苑生活广场四层四段4号、5号

存在擅自更改布局,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街道郑书华便利店

招牌名称:哥俩好牛肉大串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五孔桥29号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北京海智邦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鲜潭石锅鱼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5层501

存在水池混用,菜未洗净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旭康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牛串门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41号首层106号

存在水池混用,菜未洗净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华联鑫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甜果多分公司

招牌名称:甜果多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配套共建一层101号

存在第三方外卖平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改变未及时更新的问题,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北京鼎盛兴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豫面馆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西颐小区院内平房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北京知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非一般烤鱼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心区D2地块商业项目用地(D28地块)温泉镇D28地块D1-2商业楼1层103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编辑/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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