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的首份专项监管规定正式出台。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监管局和多家养老保险公司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公司的“严监管”“防风险”的力度。部分养老保险公司或将受到影响。据了解,此次《暂行办法》从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为养老保险公司划了红线,并再次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回归到“养老”主业。
回归“养老”主业
近些年来,在监管部门出台的多个政策中,均有回归养老主业这一监管思路。
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要求其应定位于专业化养老金融机构,重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管理和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等能体现养老属性的业务。202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允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养老险公司,在京、沪、苏、浙、鲁、豫、粤、川、陕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今年年初,原中国银保监会曾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险公司突出专业化经营,强化公司治理、提高注册资本金等。此次下发的《暂行办法》再次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停售短期健康险
针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应当自《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暂行办法》将年初《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健康保险”业务的表述改为“长期健康保险”。也就是说,三年后,养老保险公司将不得再销售短期款健康险。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上述第一项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同时经营上述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上述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自2004年平安养老成立以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0家养老保险公司,分别为国寿养老、人保养老、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新华养老和大家养老、恒安标准养老、国民养老。
北青金融记者查询注册资本金发现,10家养老保险公司中,目前仅有恒安标准养老不符合这一规定,其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2亿元。但另据恒安标准养老官网信息,10月31日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依据该协议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将向公司注入新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上述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生效。
严禁经营资管业务
在加强监管细化外,《暂行办法》还就养老保险公司治理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三年。
此外,《暂行办法》还就分支机构管理进行说明。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本水平和业务发展规划,审慎、合理地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计划。主业突出、管理规范的养老保险公司开业后,可申请设立省级和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经营规则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