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双方到了婚嫁阶段,购房、装修等现象也较为普遍。但恋爱关系一旦中断、终止,那么恋爱期间的财产如何计算?据广西阳朔法院消息,日前,阳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男女双方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恋爱期间的房屋装饰装修费案件进行了判决。
装修房屋 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装修款等
2018年,李嘉(男,化名)与张丽(女,化名)在工作中相识,很快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二人协商,由李嘉出资装修张丽位于阳朔镇一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2019年房屋装修完毕,李嘉搬进了涉案房屋。2020年1月,双方因故分手,装修后的房屋由张丽整栋出租。分手后,李嘉多次向张丽索要装修费用未果,他一纸诉状将张丽诉至阳朔县法院,要求张丽返还房屋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货款等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李嘉向法庭提供了房屋结算清单、转账记录、房屋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为被告房屋装修垫付资金。
被告张丽辩称,原告购买的家电、家具可退回,但房屋装修系原告自愿的,应视为赠与,不需返还;对价格评估鉴定存在异议,认为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
法院:女方返还10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申请对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装修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被告未按规定期限预缴鉴定费用,鉴定终结委托。
关于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装修款、家具、家电货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曾系恋人,原告基于与被告结婚的愿望,对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设施设备已附着于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原告的装修行为取得被告的同意,被告作为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了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设施设备所有权。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双方共同生活了3个月,后房屋由被告整体处置,房屋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也经承租人使用,不便退还,被告应将家电、家具的价值折算支付给原告。
另外,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无法实现后续使用房屋的目的,被告取得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所得利益,即房屋装修款。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所确定的价值中肯合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一名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出资为被告涉案房屋提供装修,在处分自己财产时,没有充分考虑预防恋爱婚姻的风险,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家具、家电费用10万余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婚恋关系中,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装修房产或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付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恋爱或婚姻中的男女,不论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秉持诚信原则,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
法官提醒,在恋爱期间,双方为取得对方喜欢或表达爱意向对方转账、给付财物,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送礼物等,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一般认为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双方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大额转账,法院则会结合双方感情状况、转账备注、款项用途及其他证据综合评定是赠与还是借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