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新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已开出“罚单”。
已有商家因使用“生鲜灯”被行政处罚
据重庆当地媒体报道,12月1日,重庆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埝山苑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仍在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者开出了首张罚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12月1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开出首张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生鲜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盘溪肉类批发市场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经营者在销售猪肉时,仍然使用与自然光下产品明显存在色差,存在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感官认知的照明设备。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该局当场责令该经营者立即整改,并依据规定给予经营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场监管部门11月30日发布的消息显示,重庆市场监管系统已经对农贸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等单位展开检查,要求各经营主体按时将“生鲜灯”改成普通照明灯具。
在福建厦门,据《厦门日报》消息,12月1日上午,厦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主体开展检查,思明区角滨路2户经营户未按照规定更换“生鲜灯”,被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在湖里区,殿前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辖区39家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进行检查,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7份,予以警告处理,督促经营者立即整改。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产品经营户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杏滨街道一超市依然使用会误导消费者的生鲜灯。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且再次对经营者宣传教育。截止到中午12点,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进行检查,发现仍有部分销售者“使用生鲜灯”,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35份,责令经营者立即整改。
据泰山景区市场监管分局消息,该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泰山景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仍有商户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给当事人下达了警告处罚,这是《办法》发布以来,泰山景区市场监管分局下达的第一张“生鲜灯”罚单。
据温州鹿城发布消息,12月1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查获浙江首起“生鲜灯”违法案件。在鹿城区某农贸市场,执法人员发现某水产品摊位灯光存在异常,当即使用专业仪器对光谱进行分析测试。结果显示,该经营户使用的灯具色温偏低,对摊位上水产品感官特性产生明显误导效果。执法人员依据规定,对经营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多地将开展集中整治 严查违规使用“生鲜灯”
除了开出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开展集中检查,严查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
据洛阳市场监管局消息,自12月1日起,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全市开展专项检查,严查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如发现使用“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也在12月1日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督促市场更换违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此外,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温州统一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月行动。12月1日《办法》生效后,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全市农贸市场将开展重点整治,督促市场开办者、相关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
相关知识
广东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文章显示,“生鲜灯”只是通俗意义上的叫法。判断灯具是否合规,应当根据灯具有无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有没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能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通过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在实际销售时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通过使用有色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颜色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采用以上方式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