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两财经|中基协发布重磅规则,拟聘任基金经理应亲笔书写个人承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1-2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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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时修订发布两份重磅自律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后续培训和执业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禁止从业人员六项行为

《管理规则》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个人信息变更和从业资格注销,在资格注册或办理有关业务时不得提供不实身份信息、工作经历、资质证明等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管理规则》,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行为。

《管理规则》还明确,从业人员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从严从重处理。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1至5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对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的机构,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形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协会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基金经理在4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注册

在《注册登记规则》中,对于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则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给予注册:

1、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

2、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 1 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3、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 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 次以上;或者最近 1 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 次以上;

4、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对于基金经理的变更,《注册登记规则》明确,当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明确5项纪律处分措施

据了解,协会将在压实机构组织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对应知应会考核的管理和监督,以现场或非现场方式不定期检查应知应会考核组织规范情况。

根据《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机构未按照要求履行考务组织职责的,协会将按照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取消当场考核结果、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合规风控负责人采取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

个人存在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协会将按照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取消当场考核结果、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从业资格,应知应会考核、“专项培训+考核”及基金从业考试禁考1至3年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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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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