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不能与平台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人社部相关负责人称,目前,7省市的美团、闪送等7家平台企业正在开展按单缴费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为“小哥”们带来了福音。(11月16日《工人日报》)
相关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生力军。这种依托于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新就业形态,因深刻改变了传统就业模式下的劳动关系,给职业伤害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新挑战,由此导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日渐增多,引发广泛关注。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尽管法院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发生涉工伤保险待遇的职业伤害保障纠纷后,对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给予最大程度支持,但由于现行劳动法设置了劳动者须与用人单位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门槛,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地点、时间不受平台企业安排,是否上线、接受配送任务由其自行决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显然,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职业伤害保障权益,不是问题的最优解。
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职业伤害保障权益客观存在的法律梗阻,在修改现行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又不能坐等法律完善的困境下,平台企业以“按单定额缴费”的方式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无疑具有先行蹚路的现实积极意义。
“按单定额缴费”是指平台企业将完整的工作任务分解成一个个订单,根据每单缴费标准缴纳费用后,按月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名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发生职业伤害后,相关医疗费用由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全额报销。作为一种适应数字时代以完成任务单为主要劳动形式背景下的权益保障模式,“按单定额缴费”不仅强化了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的缴费责任,让后者权益有保障提供了有力抓手,而且其不确认劳动关系的优势,更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扫清了障碍,找准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切入点,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新就业形态的出现给劳动者提供了广阔就业空间,也给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提供了机会。只有充分考虑和兼顾平台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利益,找到更加符合市场规律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求的解决方案,才能更好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从各地的试点情况看,“按单定额缴费”模式不仅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实现了全覆盖,也让平台企业较好履行了社会责任,可谓是一举双赢。
尤其是此种权益保障模式突破了需要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瓶颈,为劳动监察、仲裁和司法部门妥善解决数字时代的职业伤害保障纠纷提供了新路径,更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相关部门要引导平台企业予以推广,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因法律的不完善被排斥在职业伤害保障门外。
当然,作为一种新型劳动权益保障模式,“按单定额缴费”的效果还有待观察,相关部门要正视其存在的缴费标准是否公平合理、各方利益如何公平兼顾等问题,不断在实践中加以解决,才能蹚出一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新路,促其真正实现兼顾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的多重目标。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