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网约车聚合平台严格监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国家网信办秘书局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天津、广州等多地也相继发布有关规定,对加强聚合平台监管做出了相关安排。
近日,河北省定州市发布《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提出了更进一步的管理规定。定州市《办法》中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含网约车聚合平台公司,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二,办法第十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从上述细节看,定州市结合网约车行业的现实情况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谓有的放矢。在聚合平台未出现之前,传统的平台责任的主体归属问题相对清晰,而聚合平台上存在着大小平台之间的嵌套和依附,在某些情况下容易导致权责不清,进而引发纠纷或冲突。此次定州市出台《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平台责任虚化的问题。
近年来,网约车聚合平台发展迅速,但不可忽视的是,聚合平台在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平台责任不够明确、从业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而备受诟病。前不久,中消协宣布就规范管理网约车聚合平台开展社会监督,强调聚合平台应当尊重消费者安全权、公平交易权及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定州此次发布的《办法》,将网约车聚合平台同等定义为网约车平台,在某种意义上拉齐了监管水位的落差;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运营,本身就意味着有一系列门槛,网约车聚合平台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在此规定下,消费者的权益将更有保障。
此外,某些网约车聚合平台以“聚合服务”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的乱象,也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与重视。目前实践中,出现了聚合平台因被判定从事非法营运而被行政约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这或许也是促使定州市将聚合平台定位为网约车经营者的因素之一。
此前,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某聚合平台的一家经营主体、某出行旅游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作出行政处罚。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认为, 该聚合平台依托SaaS系统在昆明市聚合了多家网约车平台,各网约车平台线下招募驾驶员和发展车辆,并将驾驶员和车辆信息通过SaaS系统接入该聚合平台,从而使得其实际掌握了驾驶员和车辆的基础信息、实时位置,形成了自身的“运力池”。
在乘客发起呼叫订单后,该聚合平台在运力池中根据驾驶员服务分和车辆离乘客距离远近等因素,将乘客信息推送给驾驶员,向驾驶员发出派单指令,驾驶员确认接单后通过司机端APP展示和规划路线接送乘客。整个运输过程均由聚合平台主导,聚合平台通过主导发起的冲单奖励等活动直接对驾驶员进行奖励,从而直接地控制运力供给。综上,聚合平台在本案中是运输价格的制定者,是服务品牌的实控者,是实际运力的控制者,是乘客费用的收取者和分配者,其实质就是一个大号的网约车平台。
从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处罚依据中不难看出,实质上,根据聚合平台的现实特征,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将聚合平台等同于“大号的网约车平台”。从这个角度看,定州市出台的《办法》,直接针对了一些聚合平台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业态乱象,也体现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断提高精细化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努力。
整体来看,不论是此前交通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还是天津、浙江等地出台的新规,还是定州市出台的《办法》,都体现了主管部门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监管共识和要求。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概念界定、责任义务和经营行为划出相应的“红线”,以保障和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基于此,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压紧压实企业责任,牢牢守住规范经营的底线。
文/周彦
图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