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近日,浙江金华的王女士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了合肥某音乐节的门票,想退票却被一再拒绝。人工客服对此给出的答复是:“因为演出票品的特殊性与时效性,购票成功不支持退换票。”该音乐节的实名制购票及入场方案中同样写明:“票品为有价票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8月30日《工人日报》)
今年以来,演出市场强劲复苏,“一票难求”的场景屡屡出现。一些演出方面对火爆的市场需求,简单粗暴施行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则,让一些有改变初衷的消费者退票无门,从而导致票务纠纷多发。王女士的遭遇,只不过是消费者退票难的一个缩影。
从契约逻辑上讲,消费者在接受演出方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条款后再要求退票,是对契约精神的不遵守,被拒绝退票,自然在所难免。不过,演出方把退票责任和风险全部“甩锅”给消费者,也显失公平,已涉嫌制定霸王条款。因此,对于这种貌似符合契约精神而实质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门票“概不退换”规则,相关部门不能视而不见,而应依法予以规制。
从实际情况看,演出方单方对演出票强行实施“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销售规则,无非是鉴于允许退票可能影响二次销售,造成收入的减少,以及此举可能导致黄牛低成本囤票,助长黄牛的倒票行为。尽管演出方列出的上述理由现实中客观存在,但据此对已售出的门票“一刀切”地概不退换,无疑值得商榷。
客观而言,消费者购票后在短期内退票,确实可能让二次销售难以顺利进行,甚至会出现门票卖不出去致演出方收入受损的情形。然而,这主要是短期内退票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果消费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提前退票,演出方完全可以从容将门票顺利售出,把损失降到最低。显然,演出方借口允许退票影响第二次销售而造成收入受损,理由并不充分。只要时间允许,演出方即可在允许退票和尽可能减损收入之间,实现“鱼与熊掌”的兼得。
至于说允许退票可能助长黄牛倒票,演出方更是刻意夸大了此举的负面效应。目前,为打击黄牛倒票,不少演出方都在票务销售中实行门票、身份证、人脸识别一致的“三证合一”方式,黄牛倒票的几率大幅下降,加之相关部门的依法打击,消费者退票后黄牛倒票的空间更加逼仄,对退换后的门票二次销售影响小之又小。演出方借口防备黄牛倒票拒绝退票,显然站不住脚。
能否准许消费者在演出前退票,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关乎友好型演出市场生态的打造。对此,相关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权限,对演出方“概不退换”门票的行为依法监管,倒逼其主动把尊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扛在肩上。消费者亦应在购票时多个心眼,对演出方“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提前防范,不让其捆绑自己有可乘之机。
其实,在这方面,铁路、航空等部门已作出了示范。演出方应打消滥用缔约优势推行霸王条款的歪念,借鉴火车票、机票的退票规则,制定合理的退改签制度。如此,才能真正赢得信任,助力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企图将退票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必然是自毁基业而得不偿失。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