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控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殴打、虐待并残害未成年人致死,前不久,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起案件本身并不是很复杂,但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到判处死刑,被告人王某的命运发生了巨大转变。判决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故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本案中,王某用暴力手段殴打致未成年人死亡,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8月2日,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收到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时,我作为案件承办人,认为对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罪责刑不相适应,应该提出抗诉。后来我院经过研究,对该案提出抗诉,最终获法院改判。”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案件,就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全面、准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的最好体现。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全面、准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感,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代表胡中辉认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为了百元海洛因
妈妈将俩儿子“当”给了毒贩
2019年1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攀枝花市的一家医院接到了一个急救电话,打电话的人称自己的孩子在家中遭遇了意外。急救医生立即赶往现场,经对孩子进行初步抢救后,判断孩子已经死亡。看到孩子身上有大面积的淤青伤痕,医生选择了报警。警方当天对此立案侦查,一个小时后,王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他自称是死者安某甲的父亲,对于孩子身上的伤痕,他解释说是“孩子前一天在外面打架受的伤”,并交代了自己贩毒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排查,在其车上发现了毒品,并顺藤摸瓜抓获了王某的两个马仔龙某和王某湘。
随着进一步的侦查,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贩毒团伙全部被抓获归案,安某甲的离奇死亡也被查清。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龙某、王某湘、米某华在攀枝花市零包贩卖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毒。2018年夏,为掩盖犯罪事实,王某对吸毒人员吉某说可以送给她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但有一个条件——把她的两个儿子安某甲和安某乙送给他“收养”,吉某同意了。此后,王某控制、胁迫安某甲和安某乙帮助其贩毒,还对二人长期殴打、虐待。
自2018年8月起,王某在其租住房内,多次强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经检测,在安某乙头发样本中检出吗啡和甲基苯丙胺等成分,安某乙左侧外耳廓因被王某等人殴打未及时医治而出现明显畸形)。2018年11月以来,王某安排龙某带领8岁的安某乙在攀枝花市东区华山一带贩卖毒品,他则带领11岁的安某甲购买毒品后进行零星贩毒。为了控制安某甲和安某乙,王某等人还准备了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
2019年1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从龙某处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其母吉某后,不顾王某湘劝阻,伙同龙某在租住房内用烟头烫,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还指使龙某逼迫安某甲吸毒。23日上午,安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安某甲是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急性吸食海洛因中毒造成的死亡。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由吉某出具谅解书。
2019年11月14日,攀枝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王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5月29日,攀枝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王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本应严惩,但考虑其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万元,并限制减刑。对另3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亲历性审查
感受孩子的暗黑岁月
攀枝花市检察院收到该案的判决书后,依法审查了该案的判决结果,认为一审法院对王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畸轻,应该提出抗诉。2020年6月7日,攀枝花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王某量刑畸轻为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报请四川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同日,被告人王某、龙某、米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6月15日,四川省检察院成立了以时任检察长冯键为组长的专案组。专案组经研判分析后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8月21日,四川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司法实践中,对死缓案件提出死刑立即执行的抗诉非常慎重。该案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量刑确属错误,且我们有必要通过抗诉的监督手段来纠正这个错误的判决,回应公众关切。”四川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小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决死刑一般较故意杀人更为慎重,但王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长期控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殴打、虐待并残害未成年人致死的行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王小兰回忆办案经过时说:“当时我们亲历性审查该案的在案证据,到案发现场复勘,去感受王某等人的行为对于一个孩子、一个普通人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
2020年6月27日,专案组与公安机关进行座谈,详细了解该案的侦查过程及在案证据取得的相关情况,并请法医就被害人的尸检报告进行详细解读。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被害人身上的伤不是一次性造成的,“他满身的新伤叠旧伤,除了棍棒的条状殴打伤,四肢等部位有较多的电击伤,面颊、手上还有圆形的烫伤,这说明被害人长期处于被殴打虐待的状态。”
那案发当晚的殴打达到了什么样的强度?办案检察官决定复勘案发现场,通过现场痕迹、物证来判断一审在案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以及孩子的日常生活状况,并建议侦查人员通过侦查实验回溯案发当晚被告人暴力殴打的工具、位置和强度。
2020年6月底,办案检察官到达现场后,发现案发现场基本保持原貌,通过现场房间布局、桌椅板凳的摆放、垃圾桶的位置、床上及窗帘上的血迹、衣柜上的痕迹等与在案现勘笔录、言词证据进行比对,来判断同案犯供述是否真实。
通过侦查实验,确定案发当晚9点至次日凌晨3点周边邻居们确实听得到殴打声,但他们说未听到孩子的哭喊声。这是为何?根据同案犯及被害人弟弟的证言,证实王某在殴打孩子时不允许孩子发出声音,如果发出声音,就会被打得更重。
同样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行为人致人死亡的方式、持续的时长、使用暴力的过程或强度等等都会有所不同。本案中,王某长期殴打、虐待被害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甚至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希娟认为,根据2020年3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规定,王某的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对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附不合理条件的赔偿
赔偿谅解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
赔偿谅解是刑事案件常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评价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该案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先行支付5万元并由吉某出具谅解书,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12月5日,吉某在其家人收到5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赔偿谅解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
办案检察官对赔偿协议进行了实质性核查。经过走访发现,赔偿谅解协议书确实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但赔偿款的支付是有条件的,比如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年后才支付余款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不真诚。”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宽处理要以当事人认罪为前提,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会影响从宽处理的把握。”
此外,从被害人家属来看,出具谅解书的主体是吉某,而她是一个吸毒人员,后期已经发展为一名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2018年夏,她为了获得100元的海洛因就将自己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当”给了毒贩王某,且她常在王某处买毒品或者蹭吸毒品,因此经常能在王某处看到自己的两个孩子,对孩子受伤的事情非常清楚,却一直不闻不问。“这样的母亲出具的谅解书对量刑的影响,我们认为在把握和适用的标准上应该更加严格。本案中的赔偿谅解不能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他们在核实谅解书真实性时,吉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并在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30日,四川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某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被告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该案的另一名被害人安某乙又该何去何从?其母亲吉某在监狱服刑,父亲是吸毒人员且已失踪多年,四川省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安某乙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变更监护人为其外祖父,协调解决户籍、入学、生活补贴等问题,开展心理辅导,给予司法救助,并委托第三方对司法救助资金进行监管。此外,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城市房屋租赁监管、重点人员管理、街面治安巡查等问题,攀枝花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推进落实整改,加强社会治安防控。
“能入选最高检第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除了充分发挥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对谅解书开展实质性审查外,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也是具有参考价值的。我们在办案时不能脱离案件本身的具体实际,更不能机械执法,要让每起案件的被告人都罚当其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王小兰说。
在胡中辉代表看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指导性案例直观地阐释法律精神、司法政策和价值取向,精准展示检察环节履职情况,可以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起到指导性作用,能将一个案件办理效果传导至每个同类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操余芳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