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0日14时许,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绍兴富强宏泰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宏泰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导致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5.85万元。
经调查认定,浙江绍兴富强宏泰印染有限公司“1·10”中毒事故是一起因未经规划、施工许可,占用消防通道非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违反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作业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何国良,男,1966年8月30日生,系富强宏泰公司一分厂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兼污水处理站站长,组织员工违反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开展高浓度污水抽取作业,对硫化氢气体泄漏报警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何国俊,富强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一分厂实际控制人,2023年1月1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2.何关木,富强宏泰公司一分厂总经理,2023年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3.张国龙,富强宏泰公司安环科科长,2023年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4.何东森,富强宏泰公司一分厂办公室主任,2023年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5.金良,富强宏泰公司一分厂污水处理站员工(池体管理员),2023年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2022年绍兴柯桥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8000t/d废水处理预回用工程“11·18”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瞒报的绍兴柯桥宏强印染有限公司“12·21”一般触电事故和本起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合并移送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并作出处理。
(四)对事故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处理建议。
1.富强宏泰公司,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非法占用消防通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未达到法定时长;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污水处理站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事故隐患排查;违反污水处理工序规定和污水池体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未经安全风险评估,临时加装水泵将强酸性高浓度废水直接注入调节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黄国友,富强宏泰公司一分厂综合管理部副部长,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未达到法定时长,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何云根,富强宏泰公司综合管理办主任,负责安全、环保等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未达到法定时长,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柯桥区向绍兴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
(六)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
事故调查中发现富强宏泰公司高浓度废水池经常满溢,流入电缆井内;事故企业安全服务机构未有效开展安全服务等问题。鉴于这些问题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影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属地处理原则,将上述问题线索移交绍兴市柯桥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