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周迅、刘奕君主演的现实主义题材热播剧《不完美受害人》收官。该剧由一起第三方匿名报警的案件展开,讲述了律师林阚接受嫌疑人成功委托,凭借出色的职业素养和前置调查,推翻受害人赵寻的刑事指控的故事。剧中,法律事实与个人情感立场产生的冲突,令林阚面临前所未有的职业伦理挑战。
该剧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知识众多,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家暴、性骚扰等,展示了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决心、勇气和担当。
本文将结合这部剧中的剧情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视角的解读及普法。
剧情1:外面下着雨,赵寻躺在浴缸里神情痛苦。110收到神秘报警电话,称发生了一起强奸案。警察赶到,大成集团董事长成功不承认,说这是污蔑,警察敲开卫生间的门,赵寻面对警察的询问感到很意外。成功说他和赵寻是情人关系,所以不是强奸;赵寻说自己是酒后被带走的,醒来发现被脱光了衣服……
那么,“强奸罪”的涉案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普法】
强奸罪是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
二是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如果女性当事人在喝酒后失去意识,或呈现出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等醉酒状态,行为人在其性防卫能力明显减弱的情况下,利用女性当事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和其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强奸案都是发生在酒店、宿舍等封闭场所,如果没有打斗声、高声呼叫、身体损伤等情况,很难认定强奸罪。但如果女方是醉酒状态,那认定强奸罪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本剧中,赵寻称自己是醉酒状态,没有意识了。但林阚律师通过调查,取得赵寻进入房间后打电话让保安江小宁送红酒上去的“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的“电子数据”互相印证的证据,来证明赵寻是清醒的,“醉酒”是不成立的,因此,警方是无法定性为强奸案件。
剧情2:赵寻的暗恋者陈默,一直觉得赵寻是受害者。当听到同事们说赵寻坏话,就在恼怒之下与公司同事打架,还把同事打伤。警方介入处理后,陈默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5日,罚款500元。
那么,陈默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如果将同事打成重伤,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普法】
治安拘留,是指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的行政拘留,是行政拘留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违法人员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拘留所。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来自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该法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本剧中,陈默与公司同事打架,公安机关对陈默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可以推断被陈默殴打的同事伤情鉴定没有达到刑事司法中的“轻伤”标准,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现实中,“打架斗殴”引发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较多,有时只是因为一件小事处理不当,便演变成重大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有的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演变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倘若陈默一时冲动将同事打成“重伤”,将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罪责,而且刑事责任也比较重。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剧情3:林阚带着康辉去见警方,递交对尹声的调查报告和分析的证据材料,虽然警方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定论,但成功被取保候审。赵寻知道成功被保释之后,很难过,警察晏明安慰她说如果今后掌握到确切证据,还会收押定罪的。
成功回家后迫不及待提出要召开董事会,恢复自己董事长的职位,妻子辛路称现在只是保释,警方那边还没有定论,对于公司来说依然是个不稳定的因素,劝成功这段时间退居幕后,等大众彻底忘记了这件事,再考虑回归。
那么,成功被取保候审,是否意味着他顺利“脱罪”了?
【律师普法】
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也不意味刑事追究程序的结束。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取保候审后,刑事司法程序仍在继续,一般有三种处理结果:1.提起公诉,证据确凿的会由人民检察院移交法院提起公诉;2.继续侦查,案件证据还未明确或者还未侦查完的案件,将会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3.解除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剧中,成功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案件结束,只是警方侦查还没有定论。因此,辛路称成功对于公司来说依然是个不稳定的因素,现阶段不宜回归公司任董事长,是理性而正确的决定。
剧情4:成功起诉赵寻侵害他名誉权之后,林阚注销了律师证,以公民身份成为赵寻的委托人,替她应诉,并反诉成功性骚扰。庭审现场,成功贴身保镖尹声作证说他经常见到成功接近赵寻,还伸出咸猪手,尹声暗暗帮助赵寻逃脱,因此成功开除了他。
尹声在事发当晚听到深夜成功和赵寻还在公司,就预感到会出事,遂报警。尹声作为目击证人是人证,视频监控是电子数据证据,法庭宣判成功性骚扰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赵寻精神损失费一元。
那么,性骚扰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性骚扰者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普法】
性骚扰大多发生在私密空间,具有隐私性、隐秘性,取证难是客观存在的最大问题,尤其是在权力不平等关系的职场性骚扰中,当事人普遍处于弱势一方,举证能力较弱,使得当事人在没有获取确凿证据前难以维权。
我国在立法和实施方面,一直也在加大对性骚扰的防治力度。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编基于人格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人体基因编辑、性骚扰、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网络暴力等新情况新问题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因此,如果工作中遇到来自上司或同事的性骚扰,受害人既可以向单位投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也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3年3月1日,最高法发布十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审理法院认为,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医疗费等6.1万余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向性骚扰说“不”,需要更多被骚扰者打破沉默,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文/刘秋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韩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