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某饮食店诉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店里卖300多元的鱼生刺身菌群不合格,被罚5万元。法院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结合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主观恶意、危害后果等因素,遵循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法律原则。
2021年6月,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会区市监局”)对某饮食店经营的鱼生刺身及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三文鱼生和鲷鱼片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调查核实,该饮食店销售同批次三文鱼生和鲷鱼片共计314.2元。新会区市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饮食店已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排查整改报告》以及进货单据等材料配合执法调查。同年10月15日,新会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饮食店构成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14.2元及罚款5万元。该饮食店不服,诉至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饮食店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诉处罚幅度明显过重,遂判决变更罚款金额为1.5万元。新会区市监局不服,提出上诉。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饮食店具有多项符合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新会区市监局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既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未能综合兼顾当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裁判进一步明确了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中的适用问题,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与其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
文/章程 林晔晗 邓丽华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