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服务指引》),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后的社保经办行为。《服务指引》明确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后,不继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完成职工社保减员信息登记;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及时办理社保减员
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登记后,对于已参加社会保险、目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及时办理职工社保减员。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社保减员。
线上办理社保减员无须提交材料,线下办理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存有减员报盘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
用人单位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要求,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时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以下简称“企业版”)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线上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无须提交材料。如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需打印《北京市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后,持汇总表和报盘文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若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欠费的单位需要办理月报补缴的,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或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业务。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无需提交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2011年7月前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行政部门审批材料。补缴2011年7月(含)后社会保险费,且补缴累计不超过3年的,需通过企业版软件打印补缴明细表,并导出电子报盘文件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材料由社保后台审核办理或到窗口提交。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原则上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不办理职工社保关系增员业务,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