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诉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经承办法官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涉事宾馆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该案系荆州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
2020年10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小明(化名)在小红(化名,案发时17周岁)醉酒的状态下将其搀扶至某宾馆前台办理入住。该宾馆在接待入住人员时并未查验身份证件,也未履行询问未成年人入住人员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的法定义务。小明将小红带入房间后欲实施侵害行为,但由于小红正处于生理期,遂放弃侵害行为。2023年2月9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小明提起公诉,经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发后,小红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认为宾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该案支持起诉。经承办法官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涉事宾馆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表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年来,旅馆、宾馆、酒店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场所,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律明确了旅店、宾馆等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是法定责任,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综合工作,旅馆经营者作为社会主体的一部分,应当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五必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执行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自觉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切莫让旅馆、酒店沦为不法分子借机作案的犯罪地。家庭、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尊自爱、谨慎交友,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旅店业经营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切实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