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最高检举行“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海警机构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万春说,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展侦查监督,与海警机构共同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万春介绍,目前,检察机关在各级海警机构设置履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职能的办公室191个,已经覆盖全部沿海省份,这些办公室通过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有效解决基层执法实践疑难,提升了海上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为及时总结、提升和推广实践中的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
据悉,《指导意见》分三部分,共17条。
《指导意见》规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设置,人员配置集约高效。考虑到各地各级检察机关人员编制和海警机构办案数量存在差异,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
在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对影响办案质效、人民群众关心的撤案、“挂案”以及治安管理领域行刑衔接情况的监督。
万春说,《指导意见》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的九个方面的工作方式予以明确。同时,在固定侦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意见、警检办案衔接配合、联席会议机制等成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事前类案研判、事中个案指导、事后监督纠错的全过程监督模式。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实现跨部门办案数据共享、交换。在严格规范信息查询程序、保障办案信息安全、明确失泄密责任的基础上,以信息化手段保障侦查监督职能全面有效发挥。”
万春说,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海警局一道,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协力推进海上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维护海上安全稳定、保障海洋生态安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