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最高检举行“综合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工作指引》共45条,分为总则、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等几个方面。
《工作指引》明确了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范围。
据悉,《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
刑事方面,第十三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竞合或者数罪并罚时的办理部门。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方面,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按照案由和案件类型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范围。
《工作指引》第四章同时对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予以规定。通过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高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
据悉,《工作指引》加大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说,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要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注重全链条惩治,强化上下游关联犯罪打击力度。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第二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通过发挥依法惩治震慑作用,持续做优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
另外,《工作指引》强化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
据悉,因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和反垄断案件上诉机制的特殊性,需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层级,《工作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此类案件的抗诉和复查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为深入贯彻精准监督理念,第二十五条对知识产权案件“确有必要进行监督”需要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确。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针对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规定了审查范围,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审查范围和原则,为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提供基本监督思路。
刘太宗说,“为遏制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行为多发态势,《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虚假诉讼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线索移送机制。通过开展深层次全方位法律监督,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的特点,《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听证。
第七条规定了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出具意见。前款人员出具的意见,经审查可以作为办案部门、检察官判断运用证据或者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第八条规定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以工作机制创新,服务保障科技创新。
为贯彻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理念,《工作指引》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过程中,要注重检察机关部门之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以及刑民行(政)关联案件的处理机制。
《工作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明确了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刑民行关联案件通报、刑行衔接、提出检察建议等机制。通过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社会综合治理,促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赵红信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