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广告代言,11项行为被明确禁止。为引导明星规范广告代言行为,发挥明星代言广告在促进消费升级、活跃市场经济、引领良好风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指引要求,明星本人代言商品前应当“充分使用”,保证使用时间或使用数量,保证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不应“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
“体验官”推荐商品也算广告代言
除了知名艺人、娱乐明星之外,网络红人等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及团体,只要进行广告代言,都必须遵守指引的规定。
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明星广告代言?合规指引提出,明星在商业广告中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法认定为广告代言行为。广播广告虽“只听声,不见影”,并不会出现明星形象,但表明明星姓名并以明星名义推介商品的,应当认定明星进行了广告代言。
明星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也应当认定明星本人进行了广告代言。不过,明星不得以饰演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领袖、英雄模范等形象或近似形象进行广告代言。
明星在娱乐节目、综艺节目、影视作品、访谈节目中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介绍、推荐;或是以“体验官”“推荐官”“产品官”等身份,以“合伙人”“入职”等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但实际不存在真实的投资、合伙、劳动合同等关系的,同样构成广告代言行为。
迭代快的产品不能“越代”代言
今后,明星代言不光要“用过才代言”,还得“充分使用”,不能“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
指引提出,明星本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是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星应当在广告发布之前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确保宣称的功效等内容与实际体验相一致。在广告代言期内,明星应当以合理的频率、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
即使是为婴幼儿专用或者异性用商品代言,也应当由明星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商品。对于电子产品、汽车等技术迭代速度较快的商品,明星仅使用某品牌的某一代次商品,不得为该品牌其他代次商品代言。
文/记者 张楠
编辑/弓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