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购房款后,为逃避过户,徐某竟诬陷买家是“套路贷”诈骗,导致买家被刑事拘留,好在有关部门很快查明真相。昨天,记者从青浦区人民法院获知,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5年7月,经房产中介王某介绍,徐某将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中介公司老板孙某,双方签订与当时市场价相符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徐某的房子是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为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2018年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买家权利,双方另外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孙某按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49万元定金、房款。
到了约定的过户日期,徐某却反悔,还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女儿和外孙女名下。孙某付了房款却没能拿到房子,多次与徐某交涉未果后,本打算向法院起诉,不料却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六七月间,徐某多次向督导组、公安机关信访、报案,声称孙某、王某二人合谋,通过“套路贷”方式诈骗其房产。随后,孙某、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分别被拘留30日、35日后,检察机关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两人被释放。随后,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诉至法院。
青浦法院查明,孙某为购买徐某的房子,已支付了49万元购房款,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为保障按期过户的租赁合同条款等协议,这些行为都符合商品房买卖的一般做法。孙某、王某均系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而非职业放贷人,交易过程中,二人没有以非法占有房屋为目的,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段实施诈骗的行为。综上,涉案房屋的买卖情况符合一般商品房交易的特征,交易价格正常,不符合“套路贷”特征。
青浦法院认为,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一审判决。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文/王闲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