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据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消息,随着互联网电商竞争日益激烈,不乏商家以营销为目的,推出1元底价甚至0元底价的竞拍活动吸睛。当出现消费者竞拍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商家又以商品无库存为由,拒不发货。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1元拍下豪华珠宝引发的纠纷。
某贸易公司通过某电商拍卖平台“某资产珍品”发布拍品“GRC证书0.55ct天然阿富汗木佐祖母绿戒指18K金镶嵌钻石”,起拍价1元,保证金100元,加价幅度1元;并承诺“送拍机构成交不卖,则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汽车/房产品类除外)作为赔付给竞买成功人”。2022年1月5日,陈某以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完成付款,后某贸易公司以商品无库存为由拒绝发货,并仅愿意按照平台规则赔偿300元。
陈某诉至法院,提交了2022年6月7日起拍价为5800元的同款拍品网页详情,主张涉案拍品有库存,某贸易公司故意不发货,要求该公司赔偿商品差价34000元。
某贸易公司辩称,案涉拍品并无存货,故无法向陈某交付相应商品;本案确因其未能发货构成了违约,愿意按照某电商拍卖平台规则所规定的“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赔偿陈某5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一、某贸易公司赔偿陈某580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陈某以1元的起拍价拍下案涉拍品并竞拍成功,案涉订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某贸易公司应依约向其交付案涉拍品。某贸易公司抗辩案涉拍品库存不足,但陈某提交了2022年6月7日保存的起拍价为5800元的同款拍品网页,表明某贸易公司仍在拍卖案涉商品,故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某贸易公司未依约向陈某交付案涉商品,构成违约,陈某有权请求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某贸易公司抗辩应按照“送拍机构成交不卖,则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的平台规则予以赔偿,法院认为,平台规则的目的是平台对商家的约束和管理,不影响用户在商家违约时要求商家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定违约责任。陈某主张某贸易公司赔偿案涉商品市场价差价34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某贸易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钻戒拍卖的商业主体,亦未向法院提交案涉商品市场参考价,鉴于在案证据仅可以证实某贸易公司以5800元起拍价拍卖过案涉商品,故法院根据该起拍价格酌定某贸易公司赔偿陈某损失5800元。
法官说法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1元底价的竞拍方式吸引消费者,在消费者以1元价格拍下商品后又拒不发货,属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性营销模式。本案依法认定平台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不影响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责任,有助于提高不诚信经营者的违约成本,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案涉平台规则属于拍卖平台与平台内商家协议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在商家违反合同约定时,消费者可依据该保证金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消费者依法主张违约责任,在商家承诺的保证金责任不能满足消费者赔偿损失的诉请时,消费者有权选择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若商家作出比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时,消费者亦可选择要求商家依照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