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的层高是3米。开发商交付后业主却发现实际层高差了10厘米。出现这种情况业主能否索要补偿?3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裁判文书获悉,沈阳一开发商因购房合同约定层高与实际不符被10多位业主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购房款的1%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2020年9月18日,赵先生购买了一套由沈阳雅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住宅层高为3米,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房屋总价为989376元,房屋类型为洋房。合同签订后,赵先生交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收房过程中,赵先生发现房屋净高与合同约定的3米层高相差多达20厘米,因层高的降低,交付房屋窗户的尺寸也照比同小区洋房尺寸缩小。因与开发商多次沟通未果,赵先生将开发商诉至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33000元。
对此,开发商认为,鉴于商品房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会被认定为高层住宅,施工时顶楼层高会比其他楼层层高低10厘米,故顶层购房者的购房合同载明为约2.9米。对于少数购房合同载明的3米缺少的“约”字为笔误。该商品房从设计到规划报建,到实际施工,再到验收,都是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并不会因此节省任何成本或额外获得利益。商品房为建筑物,故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定偏差,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交付标准。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载明层高以实际交付为准,购房者也签字予以确认。作为购房者,其关注的是住宅的售价、面积、配套、环境等信息,房屋总价款不会因为层高误差导致房屋交易价格减少。而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达到2.95米已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1月30日,法院公布的判决显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赵先生与开发商均认可房屋实际层高为2.9米。但法院认为,开发商提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层高载明3米系笔误的说法,因未举证证明合法性,法院不予采信。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载明的层高不符,导致购房者对该房屋的舒适性、实用性等期待值下降,应承担违约责任。酌定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违约损失9893.76元(989376×1%)。
无独有偶,2020年12月12日,杨先生花845660元也购买了该开发商开发的一套住房,同样因为层高问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开发商支付20000元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载明的层高不符,导致杨先生对该房屋的舒适性、实用性等期待值下降,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因合同中对层高问题并未约定违约金数额,考虑到在符合国家标准情况下,房屋层高误差对房屋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影响相对较小,结合房屋价格及房屋实际减少空间对房屋舒适性、实用性的影响,该院酌定开发商向杨先生赔偿损失8456.6元(845660×1%)。
但开发商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层高为“约3米”,并非“3米”,即使按杨先生自认房屋2.9米,该数据与“约3米”并不冲突,符合双方约定。一审认定房屋与约定“3米”不符错误。即使房屋层高约定与案涉房屋层高的合同载明信息不符,杨先生并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沈阳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购买房屋的实质是需要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独立的使用空间,该空间并非仅取决于建筑面积的单一横向维度,还与层高所指向的纵向维度密切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的层高为3米或约3米,但开发商自认房屋的实际层高为2.9米,与约定的层高相差10厘米且差额已超过约定层高的3%,相差较大且对购房者居住使用房屋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按照约定购房款总额的1%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合理、公允。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与该开发商有关的文书有24个,其中涉及因购房合同约定层高与实际不符而发生纠纷的判决书有17个。
据企查查显示,沈阳雅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6日,注册资本1.7亿元。该公司由沈阳雅居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沈阳雅居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两大股东各占50%的股份。股东之一北京雅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由广东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