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在老年公寓食用带鱼时被鱼刺卡住喉咙,家人带其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终因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老年公寓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需要承担多少赔偿?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最终,法院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存在一定的基础性疾病等,酌定老年公寓对老人去世产生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任某年逾九旬,被家人送至一家老年公寓居住,入住时填写的登记表显示服务等级为自理。在任某入住期间,老年公寓提供的主要服务为每日三餐、送水及打扫卫生。
事发当天中午,任某在老年公寓食堂内就餐,误将带鱼当作豆腐食用,被鱼刺卡住喉咙。虽然家人带她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但最终医治无效,不幸去世。事后经确认,送餐人员在给任某送餐时并未明确告知菜品名称,亦未曾提示有鱼刺卡喉的风险。
任某去世后,其子女以老年公寓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年公寓辩称,其已尽到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不存在过错,事发后亦尽到了救助义务并及时通知亲属,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专门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饮食、生活照护。老年公寓未考虑到任某的年龄及身体情况,向其提供带鱼食用且未对带鱼进行剔除鱼刺处理,亦未明确告知其食用的菜品为带鱼并提醒其注意,应当对任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任某自身年事已高,存在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以及本案的具体治疗情况等,宿豫法院一审酌情确定老年公寓对任某去世产生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赔偿数额应考虑公益性质
法官介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法官表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因照护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等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则应综合考虑老人身体状况、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的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对养老机构过错责任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其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达到同行业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关于赔偿数额,应考虑养老机构的公益性质,作出合理的裁量。
文/沈高轩 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