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看到整形广告后,女子前往整形医院做了隆鼻,却出现鼻头不正、鼻孔大小不一的情况,进口假体也被替换成了国产的。2月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判令整形医院退还鼻假体的费用并三倍赔偿,共计31200元。
花2.8万把鼻子整歪了
2022年1月9日,王女士花2.8万元在一家整形医院做了隆鼻,10天后却发现鼻头不正、鼻孔大小不一,右侧鼻孔简直不能呼吸,“整形医院承认没有做好提出给重做。”王女士称,经了解,隆鼻手术属于医美一级项目,这家医院没有相关资质,本次手术属于违规行医、违规经营,操作手术间也未达到无尘手术间,不具备操作条件。
对于这些情况,整形医院也没有提前告知,王女士认为这属于欺诈消费。她向有关部门投诉后,“这家公司还安排医托诈骗我签订和解协议一份,我取出假体后,公司又不认可和解协议了。”王女士称,2022年3月6日,一位自称“整形医院纠纷调解人员”添加她为微信好友,并提出愿意退还4万元和解,并要求王女士“把所有投诉撤一下”。协议中载明3-15个工作日内支付。
此外,王女士还称,手术中使用的是国产膨体,并非这家公司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进口膨体等,且收据上载明为“劳斯膨体”,而实际使用的是立秀膨体,这更证明存在欺诈。
但该整形医院却表示,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并无不当,公司与手术医生等均具备相关手术资质。2022年1月9日王女士来院面诊时,主诊医生观察到王女士鼻梁本身比较低,同时劳斯膨体本身较薄,为了王女士隆鼻后的美观,所以同价置换为材料较厚的立秀膨体。
整形医院称,其并未与王女士签订和解协议,与王女士微信聊天的所谓“售后调解员”不是其员工,该和解协议上的公章与其使用公章明显不同,该协议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女子诉至法院索赔8.4万
为此,王女士诉至江苏无锡市梁溪区法院要求判令,该整形医院承担医疗损害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8000元;以及因合同欺诈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退一赔三,合计8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无法确认。首先,这名自称“调解人员”的微信账号在与王女士通过微信聊天过程中从未表述过自己的姓名或者称呼,也没有相应的联系电话、工号或者其他可供核实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其次,和解协议签字后,王女士曾与整形医院工作人员联系,但工作人员在核实已经否认了该协议的效力。最后,王女士在诉讼请求中也否认了和解协议。
对于该整形医院及主诊医生的资质问题,该公司已提供了相关医疗公司执业许可证、医生的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等证件复印件,无法认定违规行医、违规经营等。
对于整形医院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指出,王女士在朋友圈看到的广告仅是为了吸引顾客、并无具体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项目、价格等合同要素,广告宣传内容中不属于合同内容。在王女士前往整形医院详细了解情况,决定选择何种项目并付款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广告宣传本身不构成欺诈。不过整形医院在手术时使用立秀膨体代替劳斯膨体且诉讼中仍称同为合资膨体,构成欺诈。
获三倍赔偿共3.12万
在隆鼻手术已经实施完毕、合同无法撤销的情况下,考虑到全部费用中主要是“Su-Por超肋综合美鼻”的17799元,王女士只能基于整形医院的瑕疵履行主张违约责任,王女士要求退回全部费用28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整形医院称立秀膨体与劳斯膨体的价格同为7800元,但法院在美团APP上查询当地其他医疗美容医院发布的服务项目价格获悉:使用立秀膨体进行的膨体隆鼻项目价格大都低于7800元。法院从互联网上搜索、查询得知,劳斯膨体为美国进口品牌,而立秀膨体为索康公司旗下国产品牌。法院判定劳斯膨体、立秀膨体价格相差上千元,立秀膨体价格略低,同时,王女士并无证据证明使用立秀膨体造成其健康严重损害。因此,法院酌情确认由整形医院退还王女士购买劳斯膨体的费用7800元并三倍赔偿23400元,合计31200元。
但整形医院不服判决,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其认为,医疗美容行为属于诊疗行为的一种,应当受到相关医疗诊疗规范的约束,而非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表示,王女士作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整形医院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者,王女士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的确,医疗美容服务使用的技术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但是,王女士不是患者,不是去看病治疗,而是一个完全健康的人,因为爱美,去做美容手术。而整形医院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是在手术时使用立秀膨体代替劳斯膨体且诉讼中仍称同为合资膨体,构成欺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综上,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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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