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蒋女士带儿子去重庆磁器口逛街路过一家糖果店,品尝后选了4块牛乳派让店家称重算钱,店家却表示先切再算,并建议蒋女士再选一块,可以送一块。店家切完后称重,6块糖总价高达466块钱。蒋女士觉得太贵不想要了,店家称糖是现切现卖的,12.8元/50克,按克称重计费,因为已经切好,蒋女士付了款。事后,她称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2月7日《成都商报》)
先让消费者品尝,继而再切开,最后以糖果系现切现卖为由,让消费者不得不付款。表面上,涉事商家的操作并无不当,但细究起来,该商家在不告知糖被切开后必须购买,难免让消费者有上当受骗之感。特别是6块糖高达466元的价格,更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质疑。而令人无语的是,面对消费者的质疑,商家以明码标价为由进行辩解,令人难以接受。
对商品明码标价,是商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义务。《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这起“6块糖466元”的纠纷中,商家确实做到了明码标价,虽然其以克为计价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这种不以公众熟悉的以斤为计价单位的标价,不仅让消费者觉得价格不贵而被误导,也容易让商家利用不同计价单位宰客有机可乘。
实际上,在现实中,部分商家利用明码标价合法马甲宰客的情形并不鲜见。由于商家的标价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宰客行为因穿上了合法马甲更具有隐蔽性,往往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一旦消费者感觉价格太贵而反悔时,商家便推出明码标价的挡箭牌,强迫消费者购买已下单的商品,消费者只能怪罪自己事前没多个心眼。也正因此,不少诚信缺失的商家,故意将不同计价单位作为变相提高商品售价的法宝,乐此不疲地欺诈消费者。
明码标价是商家必备的基本商业伦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在明码标价的幌子下,随心所欲地提高商品售价。《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照上述规定,在这起“6块糖466元”的纠纷中,消费者感觉上当受骗的一个根本原因,恐怕就在于商家售卖的糖果有大幅偏离生产经营成本合理限度之嫌。
令人欣慰的是,在这起纠纷中,消费者和商家最终相互取得了谅解。尽管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商家系强买强卖,但其背后暴露的商家可能利用明码标价宰客苗头值得警惕。当地景区及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深查商家在明码标价合法马甲下可能存在的宰客行为,确保景区的商品售价回归合理、公平的正常轨道。这不仅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关乎城市的形象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当地景区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
还是老话说得好,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的口碑。面对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规则,商家在商品售价方面只有诚信守法,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是正确选择。否则,企图利用明码标价合法马甲做“一锤子买卖”,不但法律不答应,也最终会失去消费者信任,落得个“门可罗雀”的结局。这是不二市场法则,但凡有理性的商家,都应铭记于心。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