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并通报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情况。本批案例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旗帜鲜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重强调在社会交往中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1月13日《人民法院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以来,社会各界都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肯定,但现实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比如医生救人却成了被告;小伙儿跳河救人手机却被偷了;司机扶起跌倒的老人反被讹等等。这些冰冷的事例刺痛了见义勇为者的心,也让不少人对“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顾虑重重。
公众对见义勇为顾虑重重,主要源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客观存在短板。在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公众自然对施行见义勇为“敬而远之”。因此,若要切实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打消见义勇为者乐善好施后面临的权益保障担忧,既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更需要作为公平正义最后屏障的司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效应,推动形成全社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良好风尚。
针对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造成见义勇为者权益受损的问题,民法典第183规定了受益人应作出补偿的规定,但未明确补偿范围。补偿不同于赔偿,其只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后果进行酌情弥补和分担。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只能根据自身对法律及适用的理解,按照公平分担原则,把握补偿数额的适当程度,这便会出现不同地区补偿数额悬殊的情况,甚至还可能导致“和稀泥”,不利于充分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司法价值导向的形成。
去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解释》对见义勇为等制度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这些细化规定,不仅解决了见义勇为补偿标准不明的司法实务难题,也免除了见义勇为者对权益保障是否充分的后顾之忧,等于为公众施行见义勇为者撑起了权益的“司法保护伞”。
该《解释》出台后,各级法院审结了一大批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案件,对见义勇为者依法应得到的权益给予了及时保障,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积极作为。这些鲜活的典型案例,在让公众心无旁骛实施见义勇为吃下了权益保障“定心丸”的同时,也有效引领了全社会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良好风尚的形成。
无论任何年代,社会都需要见义勇为者。司法为见义勇为者撑起权益“保护伞”,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此番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淋漓尽致诠释了司法在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方面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价值取向,既为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案件提供了有益指导,也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司法机关应再接再厉,常态释放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正能量,让全社会关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良好风尚更加浓郁。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