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金融机构任职的钱女士三年前斥资百万购买一款资管产品,到期后竟然亏了70 多万。钱女士认为,销售人员存在多处违规行为,误导了自己,便将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及其股东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80万本金和利息。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这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书。法院认为,销售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钱女士的诉讼请求。
100万理财亏了七成多
根据判决文书披露的信息,原告钱女士购买产品时是某股份银行苏州分行的部门副总经理,目前她在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任董事。
2018年1月5日,钱女士与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大业公司”)、案外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资产托管人)签订了《大通阳明25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
这份《资管合同》约定计划投资于大业信托·北讯电信债权投资被动型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用于向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债权投资款,用于补充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6%/年,付息方式为自然半年付息。
当日,钱女士向资管计划专门账户汇款100万元。2018年1月12日,大通阳明25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A协会备案,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资管计划成立日期2018年1月11日,到期日2019年1月10日。没想到这款产品运营情况很不理想。2019年4月,大业公司发布《大通阳明25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公告显示清算原因为存续期间,基金到期终止,但底层投资回款延迟,基金进行一次清算,此次清算先支付部分本金。而后钱女士收到了25.39万元的赎回净额,此外,她还收到过一笔3.58万元的利息。
认为销售人员忽悠自己 将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都告上法庭
钱女士表示,合同签订前,销售人员唐某曾以固定收益、有返佣、有兜底承诺等条件吸引她购买涉案产品。整个合同签订的时间仅有半小时左右,唐某也没有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自己仅在相关文件最后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其他信息也均非她本人勾选,她自己并没有仔细查看内容。合同签订后,唐某也没有告知自己购买产品后还有冷静期。
于是,钱女士将大业公司、销售机构京东肯特瑞公司及关联企业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这些公司连带赔偿损失的本金80万元,以及期间损失的8.09万元收益及利息。
法院认为销售机构已履行适当性义务 一审败诉
一审法院指出,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资管产品的发行人及销售者是否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大业公司及京东肯特瑞公司提供了由钱女士签字确认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投资者确认函以及双录视频等,证明其已对钱女士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钱女士也确认签字是本人所签。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其签字确认的文件内容有知晓、理解的能力,难以采信对其所签字确认的内容均不知情的说法。
涉案资管产品被评为属于中等风险品种,适合C3及以上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而根据钱女士所确认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其被评定为C5,产品的风险等级低于对钱女士所做的适当性评估,不存在不适当不匹配之处。
被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对钱女士履行了风险提示、产品说明等相关的告知义务,且钱女士应已知晓。
钱女士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中的第2题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勾选的是500万以上;第4题在您每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储蓄存款除外)的比例,其勾选的为大于50%。结合其他信息,钱女士完全具备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综合以上三方面原因,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面已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在销售涉案资管产品过程中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钱女士的诸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钱女士投资经验丰富 二审维持原判
钱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结合此案的主、客观情况,也认为京东肯特瑞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审判决指出,钱女士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自认投资经验“非常丰富:我是一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等。2017年9月,钱女士曾认购其他信托类金融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也是100万元。再结合其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人员以及既往投资经历,法院认为钱女士对金融产品的认购流程、亏损风险应当具有充分的了解。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钱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