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杨女士为孩子在家附近的音乐教室报名学习。上了几节课之后,音乐教室搬到新地点上课,杨女士找到开办音乐教室的某文化公司,提出不再上课并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培训费。却被文化公司以“孩子中途退班”为由拒绝退款。由此杨女士将文化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文化公司返还杨女士孩子未上课部分的费用。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8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案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丨培训课上到一半机构搬家了 孩子上课太远想退费遭拒
据了解,2019年9月,杨女士与文化公司签订《音乐教育培训协议》,约定由文化公司向杨女士的孩子提供乐器培训课程服务,课程名称为乐器启蒙课程,课程为40次课,学费8000元,首次报读的学员,可以转让课程、暂停课程、续读课程,不可因个人原因退班。
签订合同后,杨女士为此交纳8000元学费。此后,杨女士的孩子一共上了15次课。
诉讼中,杨女士表示,其要求退费是因为文化公司搬离了之前的营业场所,导致杨女士送孩子上课路程变远,上课不便,杨女士与文化公司就此多次沟通未果,因此要求退费;总课时费为8000元,一共40节课,因此每节课的费用为200元,孩子还剩25次课程没有上,故文化公司应退款5000元。文化公司则主张杨女士退费的原因是其孩子上课经常哭闹而不是培训地点变更,且文化公司新旧营业场所之间的距离仅相差2.9公里,不会对杨女士带孩子上课产生影响,同时《音乐教育培训协议》已约定学员不能因个人原因退班,所以不同意退款。
此外,文化公司主张其招生宣传册中记载的单节课时费为400元/节,杨女士交费时的价格是长期课程的优惠价格,现在中途退费,应按照单次课程400元的标准计算已上课程的费用,所以退款金额应为2000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音乐教育培训协议》虽未约定上课地点,但合同在文化公司原经营地点签订,文化公司也在该地点对外上课,故杨女士与文化公司对在该地点履行合同存在合意。文化公司将经营地址和教学地点搬离的行为属于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其未提前向杨女士告知,更未与杨女士协商即自行变更构成违约,该行为致使杨女士孩子上课距离增加而产生不便,杨女士在约定地点上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允许杨女士选择是否继续在文化公司的新址接受其培训服务。
杨女士要求不再上课并退款,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文化公司应将杨女士孩子未上课部分培训费退还。
《音乐教育培训协议》未约定单次课程价格,相关宣传材料也非合同的一部分,文化公司主张按照每节课400元的标准计算已上课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杨女士要求根据购买的课时总数和总价确定文化公司应退还未上25节课程的费用,并无不当。
据此,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令文化公司退还杨女士培训费5000元的判决。
释法丨即便合同没写明地点 但“搬家”也应询问家长是否接受
法官表示,合同签订各方应当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教育培训合同,特别是接受培训的主体为儿童的教辅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特殊性,此类合同签订主体为孩子的家长,实际接受培训的主体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方往往无法独立履行合同,需要家长接送、陪同,这种情况下,培训机构上课地点的远近、交通是否方便等因素往往成为家长选择培训班的重要因素。孩子上课的地点,也就是接受教育培训服务的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点,对于此类教育培训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具有较为重要影响。
培训合同中虽然没有写明上课地点,但如通过签订合同地点是否在实际提供培训的地点、孩子实际上课地点是否为签订合同时的地点、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多个上课地点等实际履行行为可以认定各方对上课地点存在合意,仍应认定合同双方对履行地点存在约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持续地、稳定地在上述地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在培训机构确需变更培训地点时,接受培训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在新的地点接受培训服务,此时应根据培训机构迁址行为对接受培训服务的影响程度判断培训机构是否应对解除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变更地点确已造成接受培训一方履行合同困难,则接受培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就该案而言,接受培训一方的儿童年龄尚小,参加培训需要家长接送,而文化公司变更后的培训地点距离原培训地点较远,亦增加了杨女士往返住处与培训地点的距离,继续履行合同会增加杨女士的困难,文化公司自行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行为影响了杨女士合同目的的实现,故杨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依据,文化公司应向杨女士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通讯员 徐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成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