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有明确的金额界限,才能让罚款不成为权力部门手中的道具,才能规范权力部门的行政裁量权,避免出现乱罚款、乱提高或降低罚款标准、随便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等方面的问题,使罚款成为一种真正制约被监管主体的有效手段。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每年开展的“三乱”(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把乱罚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布置、重点检查、重点查处、重点规范。虽然经过整治,集资、摊派行为逐步得到规范,乱集资、乱摊派现象明显减少,但是乱罚款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因此,需要对罚款工作来一次釜底抽薪式治理与规范。而对行政裁量权制定基准,建立具体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是规范行政裁量权、规范罚款行为最为有效的方式,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举措。
对行政权力来说,不仅要明确其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还要明确其该做的应该怎么做、怎样做。特别是罚款,就是最容易出现该做的乱做、该做的“不该做”问题。譬如某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罚款30元就行,可是,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着往高罚还是往低罚的现象,关系好的就向低罚,甚至不罚,关系不好的就向高罚,甚至超过标准罚。如此,看似正常的罚款,也变成不正常了。
给行政裁量权制定基准,说到底,就是给行政权力画格子、做梯子,该属于哪一格的,就是哪一格,该属于哪个阶梯的,就属于哪个阶梯,不能自由裁量,也不能随便改变。如果自由裁量与随便改变,就是行政部门的问题了,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追究行政部门的责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此次出台的《意见》,从罚款的档次来看,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情形。也就是说,具体该如何罚款,不再是权力部门如何认定,而必须严格按照三个档次的要求去认定。否则,被罚款者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异议,甚至可以向上级部门举报、投诉和请求行政仲裁、司法调解等。
但是这还不够,在三个档次当中,还要进一步细化,分为若干个阶次,亦即: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一旦阶次全面划清楚,权力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就只要依据被监管、被执法对象的违法违规情节,按照档次和阶次对照就行。
即便是减轻处罚,意见也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必须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而不是随心所欲地减轻处罚、降低处罚标准。擅自提高处罚标准和随意降低处罚标准,都是违法违规行为,都必须规范与约束,都必须执行统一的标准。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约束行政裁量权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探索,也是非常重要的举措。如何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像罚款这样的手段,只能是爬格子、登梯子,只能循规蹈矩,不能有跳跃式思维,更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意见一定会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有效约束与规范。
文/谭浩俊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