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钱却不翼而飞?这时候损失该找谁赔偿呢?7月25日,江西吉安中院通报了一起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借记卡纠纷案件,新干县法院判决某银行支付杨某存款13万余元。
2012年,杨某在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21年10月的一天晚上,某银行先后两次向杨某手机发送信息,内容为杨某持有的借记卡发生了ATM转账,共计10万元,24小时后到账,24小时内转账可以撤销。当晚,杨某看到信息后,立即联系了银行客服,之后前往ATM机查询该卡账户明细及余额,修改了银行卡密码。
次日上午,杨某到某银行处查询是否可撤销,但被告知已转账,不能撤销,杨某在某银行处进行了换卡,之后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查明杨某该借记卡账户在外地转账、取款、收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杨某认为其一直妥善保管该借记卡,某银行作为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其发行的银行卡的安全性,对持卡人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提供了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杨某作为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法院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可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故杨某诉请某银行赔偿损失13万余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银行卡被盗刷后,用户应第一时间向发卡行电话挂失,避免盗刷损失进一步扩大。持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操作(查询、存取等),这样可以固定电子证据证明银行卡与本人在一起,发生盗刷时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述被盗刷情况,留好报警回执,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妥善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迅速与涉事银行联系,主动沟通后续赔偿事宜,针对银行不予全额赔偿的强势态度,储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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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刘雪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成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