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7月7日通报称,2022年7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被告人洪峤、祁文强盗窃一案,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害人父亲李胜7月7日庭审后表示这个判决对于女儿来说是一个告慰,可以让自己今后有一个平静的生活。
当日下午,李胜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即将抵达女儿遇害的地方,“我准备了判决书的副本,买了花,还给孩子买了肯德基的全家桶。我女儿生前喜欢这个,她比较瘦,所以她吃这个我没怎么支持,但也不反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峤指使被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李胜告诉北青报记者,判决书中提到,张晨光供述称,洪峤曾三次向另一名主犯张晨光提出要杀害李某月,案发前几天,洪峤曾向张晨光等人商议杀害李某月。抵达云南后,三人还曾下楼多次演练杀害李某月的方法。
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购买了两把铁锹,在案发地隐蔽地点挖掘了土坑,为杀害掩埋李某月做准备。李某月当晚抵达西双版纳后,在案发地被两人勒晕,后被杀害。随即被掩埋进事先准备好的土坑内。
判决书中的相关证据显示,洪峤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同监舍犯罪嫌疑人向张晨光传递翻供、将责任推给曹泽青等内容的纸条。此后洪峤又先后两次通过他人向同案人传递纸条时,被管教民警查获。
李胜向北青报记者表示,部分案件相关的细节,他也是第一次从判决书中才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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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