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玄武岩等矿产资源、非法持有枪支、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6月29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世星、刘世全、刘同美等3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刘世星、刘世全、刘同美三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十九年、八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星因抢劫、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及周边区域继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影响。2002年8月,刘世星成立青岛联泽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自2004年开始,纠集、勾结部分家属、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联泽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攫取经济利益。期间,因抢夺工程,将他人殴打致轻伤二级,以此树立非法权威。刘世星等人为维护组织利益,先后在河套街道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采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作证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刘世星为组织领导者,刘同美、刘世全、刘承前为骨干成员,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着组织势力的逐渐变大,刘世星开始觊觎社区基层组织,通过贿选当选东河套社区居委会主任,培植个人势力逐步掌控基层政权。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该组织通过垄断自然资源,非法开采河沙,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在河套及周边区域造成严重影响。刘世星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世星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该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相关组织纪律规定控制笼络组织成员,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承揽工程、开办公司等经营活动及开办采石场非法盗采玄武岩等矿产资源,开办采砂场非法挖砂卖砂等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共47起、违法事实5起,组织外个人犯罪事实3起。
本案是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以来青岛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涉黑案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城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世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告人刘世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刘同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承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