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显示,2021年,银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1家次,停止接受新业务1家次,监管谈话34家次,发送风险提示函10家次,责令撤换负责人3人次。1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重新达标。
2021年,银保监会紧紧围绕“防风险、严监管、补短板、治乱象”,深化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险业运行平稳,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防范化解重点风险
在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方面,《通报》显示,银保监会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和重点领域风险。
一是有序处置重点公司风险,对依法接管的“明天系”高风险保险机构有序开展风险处置;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及时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监管措施;对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进行风险提示。
二是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规范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组织开展2021年度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常态化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全面风险排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防范互联网保险领域风险。
《通报》显示,银保监会坚持严监管主基调,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一是加强风险分析预警。二是组织30家银保监局对4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是责令18家保险机构整改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形较上年度明显减少。四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属地化改革。此外,银保监会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通报》显示,银保监会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行业乱象。2021年,针对保险领域共作出2532件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构1442家次,处罚责任人员2066人次,作出警告2429家/人次,罚没合计3.39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9家次,责令停业整顿2家次,限制业务范围2家次,撤销任职资格25人,禁止从业9人。
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稳定
《通报》从四方面介绍了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
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2021年末,保险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处于较高水平。
风险综合评级方面,结果基本稳定。2021年末,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风险小的A类公司91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75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8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4家。与2020年同期相比,A、B类公司数量下降5家,C、D类公司数量增加6家。
值得关注的是,偿付能力实际资本增速放缓。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0.2%;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分别为0.7万亿元、4.2万亿元、0.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减少0.8%、增长16.3%。2021年行业净利润为2197亿元,同比下降30%;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540亿元、1566亿元和9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下降39%和增长7%。2021年保险业补充外源性资本717.48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174.79亿元,21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务542.69亿元。
偿付能力最低资本持续增长。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同比增长6.4%;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分别为0.25万亿元、1.89万亿元和0.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0.2%、6.9%和19.4%。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