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源交警发布通报,小车驾驶人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因自己喝酒驾车害怕被交警查处,于是联系同事崔某和余某赶到事发现场,三人商量过后,为了让“顶包”的戏码更加“真实”,驾驶员李某和“顶包者”余某互换了衣物,借此混淆交警视线逃避处罚。民警怀疑这起事故另有隐情,再三追问。得知事故中的伤者生命危殆,案情严重时,余某交代替人“顶包”的情况,民警立即通知相关涉事人员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据介绍,4月17日0时10分许,一男子驾驶湘E号牌小车行驶至高新区兴业大道与科五交汇处时,与一辆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源城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刻赶往现场,对自称驾驶人的余某进行了控制及调查。面对民警的询问,余某目光闪躲,对事故发生的情况一问三不知,并且身上穿着一件明显与身材不相符的外套,民警怀疑这起事故另有隐情。于是民警让余某一同前往医院了解事故伤者情况,当余某得知事故中的伤者生命危殆,案情严重时,马上避开民警,走到一旁打电话,形迹可疑,在民警再三追问下,其交代替人“顶包”的情况,民警立即通知相关涉事人员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当日凌晨3时许,民警分别对涉事人员李某、崔某、余某三人进行讯问,经对驾驶员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
原来,李某当晚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因心存侥幸,便酒后驾车离去,当车辆行驶至高新区兴业大道与科五交汇处时,与一辆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因自己喝酒驾车害怕被交警查处,于是联系同事崔某和余某赶到事发现场,三人商量过后,为了让“顶包”的戏码更加“真实”,驾驶员李某和“顶包者”余某互换了衣物,借此混淆交警视线逃避处罚。
经抽血检测,驾驶员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事故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车驾驶人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崔某和余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包庇罪。交警已对李某、崔某、余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并案立刑事案件,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涉嫌构成包庇罪,可能需要坐牢。而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等,也会受到刑事处罚,一般需要坐牢。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