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4月20日修订通过,将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25年来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与修订前的《职业教育法》相比,不再有“分流”的提法。据此,有不少舆论将此解读为“取消普职分流”,认为这是今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的福音,可以有更多学生进普高。这是对“取消普职分流”的误解。“取消普职分流”不是弱化中职教育,而是要按“类型教育”新思维,以普职融通模式,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等发展,提高职业教育培养质量和地位。
随着各级各类教育实现普及化,我国教育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代,对如何发展职业教育,需要有新的发展战略。普职分流模式,确实已经不适合我国教育的发展,由于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不高、职业教育事实上存在低人一等的问题,普职分流变为普职分层,让不少学生和家长充满分层焦虑。
但如何取消普职分流却有不同的看法。近年来受舆论追捧的是“取消中职、普及普高、推迟普职分流”。简单来说,就是大幅提高普高录取率,最终把所有高中都办为普通高中,所有学生初中毕业后都上普高。这貌似可以缓解焦虑,然而并不能真正消除家长的焦虑,反而会制造新的问题。取消中职其实很容易,把原来的职校更名为普高,开设普通课程,纳入普高体系招生。但是,高中还是分为重点高校、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办学质量不均衡,学生和家长势必还是追逐进好的高中。另外,由于高考招生还分本科和高职,按照高职招生规模,至少一半的高中毕业生会进高职院校,这和目前中职毕业生有超过七成升学进高职有什么不同吗?
但取消中职却会带来严重的教育后果。一方面,这不符合育人的规律,不是所有学生都适合学习普高课程。另一方面,这会进一步强化“崇尚学历,漠视技能”的教育观和成才观,学生在高考后还是不愿意接受上职业院校的“命运”。
取消普职分流,不是不要中职,而是要采取新的模式发展中职教育,这就是要推进普职融通。当前有两种思路,一是高中多样化办学,从以前的普高、中职(中专、技校、职高)分流,调整为举办不同类型特色的高中,如科技高中、人文高中、艺术高中、体育高中、综合高中、技术高中等等,各类高中由学生自主报考。二是把所有高中都举办为新型的的综合高中,这类新型的高中,同时开设普高课程、技职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在高中毕业后,根据自己选择课程情况,参加普通高考或职教高考。
前一种思路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升学评价体系不变,把高中分为科技高中、人文高中、技术高中等,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学生在初中毕业时就“选科”,有针对性的进行升学准备,这会让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单一、知识面更狭窄。后一种思路存在的问题是假如整个社会还是“崇尚学历,漠视技能”,辛苦建设的综合高中还是会演变为普高,技职课程没学生选择,成为摆设。
因此归根到底,要把职业教育建设为和普通教育平等的类型教育,必须推进教育评价改革。首先,要建立并完善职教高考制度。作为类型教育的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阶段,不但有高职层次,还有本科层次、硕士层次以及博士层次。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不只是职业本科举办,应用本科进行的也是职业教育,综合性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专业,也是职业教育。这些院校、专业都可以通过职教高考招生,学生参加普通高考还是职教高考,也应该完全由学生自主选择,不设限制条件。
其次,要切实扭转唯学历、唯名校用人导向。《职业教育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落实法律,需要清理用人单位不合理的招聘要求,并对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严肃问责,以此推进全社会从“学历社会”转向“能力社会”。
文/熊丙奇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