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偷核桃时被园主王大爷发现,启动电动车逃跑时将王大爷带倒致其摔伤。4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贾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贾某在买水果时,发现附近有一片茂密的核桃树,一时起了贪小便宜的心思,偷偷潜入了核桃园。看着新鲜饱满的果子,贾某偷偷摘下放进背包里,却被园主王大爷发现。贾某看着王大爷向自己跑来,赶忙冲向自己的电动车。
贾某刚要启动电动车,王大爷一下抓住了车把,接着拨打了报警电话。心急之下,贾某狂拧了一下电门,电动车蹿了出去,王大爷被带倒摔伤,贾某逃离了现场。经鉴定,王大爷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庭审中,贾某当庭悔过,“我只是一时贪小便宜想偷几个核桃,被发现后怕丢人一心想逃跑,真没想到会犯罪……”最终,顺义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情形,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虽然贾某所盗核桃价值较小,其盗窃行为尚未入罪,但因其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方式拖拽王大爷,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足以纳入刑法评价范围,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