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某在出租屋内,以烧东西、吞药的方式自杀,后被房东发现并报警。4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以犯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3月24日早晨,女子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其租住的房间内,以燃烧房间内物品、吞食扑尔敏的方式自杀,导致屋内家具、被褥等物品被烧毁,后被房东郭某发现并报警。王某的行为影响了周边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被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实施放火行为造成房屋装修损失为人民币3816元。2021年11月3日王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实施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王某实施放火行为本意是自杀,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王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为初犯、偶犯,其已全面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房山法院认为,王某实施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其实施犯罪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犯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