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95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通报有关情况时提到,疾控部门开展流调溯源过程中发现,榆乐轩烤鸭店未落实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3月10日至15日期间830名到店人员中,477人未扫码登记,严重妨害流调溯源、人员管理、隔离转运等后续疫情防控措施。
此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具有非常鲜明的代表性。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只有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才能防止责任落空、层层失守,否则一处沦陷就会处处被动,守不住疫情规模性反弹的底线。对于商家而言,敦促消费者“扫码登记”是其法定责任,对于未履行相关扫码程序的消费者,可以采取劝离或拒绝入场,对于不配合的人员还可以报警处理。但若是放任不管,未认真落实“扫码登记”等措施,也会使防疫措施落空,属于较为明显的违法行为,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商家落实健康宝扫码登记,进行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具有法定性。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否造成疫情传播,不落实“扫码登记”等政策都是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应得到及时纠正,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停业整顿或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还可能被行政拘留。
就现实而言,不少商家包括餐饮店、麻将馆、游戏厅、KTV、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在履行“扫码登记”方面作得并不好,受到的处罚也相对较轻,更多停留在通报和约谈的层次。比如前不久,江苏省扬州市邗上街道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某超市组织50人以上活动未按规定向上级防疫指挥部报备,且扫码登记不严格、不全面,某茶馆未张贴扬城扫码通,组织20多人活动未进行扫码,由公安、街道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现场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整改、批评教育。综合行为性质和后果危害,这样的行政处理措施并无不妥。
按照罪责刑相适的原则,如果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厘清自身的责任,防线失守造成重大危害有就入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案中认定是否犯罪有三个核心要件:一是核心要点是扫码登记是否属于传染病防治的预防控制措施,二是商家未严格履行扫码登记与造成传染病传播和传染病传播重大危险是否有因果关系,三是当事人是否直接参与经营,在具体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
较为清楚的脉络是,“扫码登记”对于开展流调和预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感染者也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和报告,正是相关人员的未履行法定责任,才使得15日一天就有477人未扫码登记,严重妨害流调溯源、人员管理、隔离转运等后续疫情防控措施,也导致了疫情传播的后果,已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判处刑罚。
如此代价可谓惨痛,再一次敲响了疫情防控的责任警钟。非常时期有非常之举,也需要每个人清醒的认识到自身的法定责任义务,不可心存侥幸,更不可不以为然。以案为戒,做到守土有责,认真履行法定的责任义务,才能维护公共财产利益,又能确保自身平安无事。
文/唐伟
图源/新华社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