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消息显示,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相关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终止上市等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以下简称《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筹划转板相关事宜,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控制知情人范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上市公司申请转板的,应当按照《指引》及北交所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转板相关信息,但应当基于客观事实,不得与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内容中说明已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具体情况,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保荐机构应审慎评估披露此类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拟申请转板相关信息至提交转板申请期间,应当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相关事项取得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公司拟申请转板相关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公司拟申请转板相关事宜作出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转板板块;转板的证券种类和数量;以获得转板同意为生效条件的股票终止上市事项;决议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转板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根据《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深交所同意公司转板相关文书后,应当根据本所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申请股票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停复牌有关规定,申请股票于收到上交所、深交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核相关文书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并披露相关公告。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