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表示,对袁隆平院士等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
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去年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在举国悲痛之际,湖南韶山男子肖某智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引发群众强烈愤慨。事后,韶山市人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决被告人肖某智管制6个月。
公安司法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网友进行严肃处理。在网友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有人提出疑问:袁隆平院士不是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规定的“英雄烈士”,为什么要适用这一罪名处理?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该法所保护的是“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不过,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不能将其狭义地理解为,只有侮辱、诽谤光荣牺牲的烈士才构成犯罪。
正如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所言,袁隆平院士等已故英雄模范人物,“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纳入侵害英烈名誉罪保护对象,符合《英雄烈士保护法》“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初衷。
2017年12月《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草案说明中专门指出,“现实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体与草案规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一书,在解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时认为,“本条规定的‘英雄烈士’都是已经牺牲、去世的,如果行为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也是应有之义。
时代呼唤英雄,英雄光耀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必须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将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应纳入侵害英烈名誉罪保护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一样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有助于更好地凝聚思想共识,激发公众以英模英烈为榜样,传承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
最高检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部门办案具有现实指导性和针对性。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内涵和外延,规范各地司法实践,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文/张淳艺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