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量刑建议更趋规范。12月20日,澎湃新闻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这一《意见》共七章41条,涉及一般规定、量刑证据的审查、量刑建议的提出、听取意见、量刑建议的调整、量刑监督等方面,自发布之日(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
最高检通报,2021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90.87%,比适用初期2019年同期增长54.97个百分点,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85%,同期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3.5%,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率低20.51个百分点。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前述《意见》要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明确主刑适用刑种、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拘役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应当提出附加刑的类型。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确定的数额。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此外,《意见》要求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第九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从宽量刑建议的提出上,《意见》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三)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
(四)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意见》还专章规定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程序。明确规定,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检察机关不得撤销具结、变更量刑建议。
比如,《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此外,《意见》第三十条还指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前述《意见》还规范了量刑建议提出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基本方法提出量刑建议,注重发挥部门负责人、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等对量刑建议的监督、把关作用。
《意见》同时完善了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并对量刑监督作出规定。对调整量刑建议的启动、过程、时机、方式等作出规定。对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上诉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抗诉。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