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称,2020年11月,国务院根据《外商投资法》修订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外商投资有关内容。为贯彻落实《条例》,文旅部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草案》。
在关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文旅部表示,《修订草案》共对《细则》作出8处调整,其中删除4条,修改4条。
修订与《条例》不符条款方面,文旅部表示,一是《细则》中“合资”“合作”等表述与《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内容不符,《修订草案》对有关表述进行了调整。二是《条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股比和主导权限制。此外,经询,商务部门已不再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据此,《修订草案》对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调整、合并。港澳台投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政策参照外商投资执行。
修订演出市场监管条款方面,《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演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演出经纪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对此,文旅部称修改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由文化和旅游部实施。此前,文旅部通过《细则》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委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实施。为落实文娱领域综合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建议该项工作不再委托实施,改由文化和旅游部直接实施。
二是为加强演出市场监管,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印发通知,要求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承担演出活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该项举措为规范演出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建议将该行之有效的规定,进一步提炼完善后,推动上升为立法。
此外,在《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将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措施,调整为“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文旅部表示,《细则》原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中提到的《细则》第十九条是对备案事项的规定,《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措施,二者针对的是不同行为。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为此,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贯彻文件关于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的要求,调整了相关内容。(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