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勇说。(11月9日《南方日报》)
今年3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而呼勇案是深圳中院根据该法规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呼勇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引发了社会关注和争议。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基本常识。然而,根据深圳法规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颠覆了很多人的认知。从个人破产法规出台,到相关案件的审理,始终伴随着一种争议:个人一旦破产难道就不用还债了吗?债权人的损失怎么办?债务人该不该被轻饶?
在讨论“个人破产”之前,先看看“企业破产”。当企业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时就会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债权人只能吞下“苦果”。同样,个人破产后,无法偿还的债务也只能依法免去。法规如此规定也是基于多种考虑。
有专家援引现代破产法的理论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纯粹的事情,而涉及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涉及到其他的社会主体。比方某个债务人无法还债时,轻则会成为国家救助对象,重则可能会出现精神问题,甚至从事违法犯罪。那么通过个人破产法规给予适当保护,有利于公共利益。
换个角度来说,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关乎“钱”的问题,但有一些东西比钱更为重要,比如人的生命,比如社会安全。所以,在法治健全的社会,绝不允许债务逼死人的情况发生,也不应该因为债务问题影响社会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说,免去“破产人”的剩余债务,既是无奈之举,也体现出法律应该有的温度。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全国首个“破产人”的出现,会不会产生相关连锁反应?比如说,因为此案会有更多债务人效仿呼勇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以便在免责考察期后免去债务。这类案例增多是必然的,从积极角度看,诚实的债务人会得到法律保护;但也不排除有债务人借此恶意逃债,法院要擦亮眼睛。
再如,其他地方会不会因为此案加快个人破产立法?此前,浙江温州就曾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在个人破产方面进行探索。但到目前为止,只有深圳为个人破产立法,加之产生全国首个“破产人”,不排除其他地方受到启发,也会加快个人破产立法,以化解个人债务死结,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
另外,也不排除推动全国个人破产立法。2019年,从最高法到国家相关部委,均在相关文件中提出研究建立(或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这意味着国家立法已经在酝酿。而全国首个“破产人”的产生,表明司法实践已经取得良好效果。这有望提醒、鼓舞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加快脚步。
文/冯海宁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