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经常不分家。湖南知名高端香烟品牌“和天下”却将贵州白酒“和天下”告上了法庭,且获得了400万元的商标侵权赔偿。
近日,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显示,贵州御贵和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往各地的“御贵和天下”白酒,系擅自使用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和天下”商标及卷烟包装外观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判例内容显示,“和天下”卷烟是原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中烟公司自2005年起,陆续对“和天下”烟标美术作品申请了版权登记,注册了“和天下”系列商标,并获得“和天下”卷烟条盒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在长期经营和维护下,“和天下”品牌连年保持全国高价位卷烟产销量领先,知名度持续提升,“和天下”商标及其独特的商品包装、装潢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
2018年11月,中烟公司陆续接到消费者询问,是否生产销售了“和天下”白酒?经调查发现,被告贵州御贵和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乾广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正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往各地的“御贵和天下”白酒商品擅自使用“和天下”商标以及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和天下”卷烟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展销会中刻意将外包装极其近似的“和天下”卷烟条盒与被控侵权白酒包装盒相邻放置用于宣传,且不标注任何来源区别信息以加剧混淆后果。
中烟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
长沙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007173号“图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法制日报》(现已正式更名为《法治日报》)、《知识产权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员额法官孙一中认为,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且突出使用部分与他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已达驰名程度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超出了对自身商标的使用范畴,可依据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予以规制。本案从保护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角度,全面梳理被告实施的各项侵权行为及侵害的权利和法益,打击了擅自利用知名卷烟品牌“和天下”的商标,打击了商品包装外观大肆制售白酒商品的非法仿冒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企业与品牌形象,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长沙中院认为,一个品牌从创立到知名,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妄图投机取巧,“搭便车”“傍名牌”迅速谋取利益,不仅侵害他人权益,更使自身经营步入歧途,陷入困境。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