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常熟法院消息,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某中介公司诉被告顾某、王某中介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促成其与买家签订购房合同后擅自解除合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中约定的中介费。
2020年5月,顾某、王某夫妻向李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在李某委托出售房产的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均按成交价1%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中介费用在过户当天付清。签订该协议后,顾某、王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所购房屋地下室因天气持续阴雨发生严重漏水的情况。地下室面积较大,是顾某夫妻俩购买房屋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而李某表示无法修复。在双方协商不成后,顾某、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现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顾某、王某存在违约,要求其支付成交价2%的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中介服务协议》中顾某、王某的合同义务主要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以及在过户完成后支付实际成交价1%的中介费,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已因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而消灭,案涉房屋也未完成过户,协议中的中介费付款条件未达成,故中介公司主张顾某、王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
顾某、王某在订立中介服务协议后,积极办理银行贷款、网签手续,在发现地下室渗水后仍然主动提出解决方案,表明其遵循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其在发现渗水的严重程度超出其预想并得不到解决时,也及时通过发函及诉讼途径积极寻求解决,避免了各方损失的扩大。中介服务协议约定了中介公司对房屋有审查义务,顾某、王某在签订合同后发现了中介公司未作提示提醒的房屋质量问题,致其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而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顾某、王某显然对交易最终没有完成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考虑到中介公司之后仍为李某出售了案涉房屋并收取了中介费,故法院最终驳回了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由于房产交易金额较大,买卖双方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一旦发生纠纷,有时难以自行协商处理,顾某、王某在房屋买卖陷入僵局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避免了各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且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体现法律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给予的平等保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