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发文规范“公参民”:公办校2年内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8-25 15:51

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等八个部门8月25日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就规范“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通知指出,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12年一贯制学校、9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

通知明确了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重点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要求着力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公办学校要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强调,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各地要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各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完成各项工作部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毛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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