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汕头市首宗袭警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某袭警罪名成立,一审获刑2年。
3月5日凌晨,蔡某某在其住处喝酒。7时许,其饮酒后行至三楼邻居陈某某家门前,用脚踹踢大门影响他人休息。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石炮台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指派民警罗某某、许某某和治安巡防队队员张某某到场处理。
期间,蔡某某在四楼至五楼之间的楼梯铁门内吵闹并拒不配合调查,当民警罗某某准备进入铁门对其实施控制时,蔡某踹中罗某某的胸部并抵住铁门阻止民警进入。其后,蔡某某在被民警控制并准备将其带离现场时挣脱逃跑,当跑至中山路99号附近时被民警制服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左侧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汕头市金平区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伤,且其犯罪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之后,依法适用现行刑法,构成袭警罪,应予惩处。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当庭以袭警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2年。
一审宣判后,蔡某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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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袭警罪一案。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之后,珠海法院审理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今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王某醉酒后斜趴在自住公寓一楼电梯内睡觉,手臂伸出压在电梯门槛上,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值班保安遂报警处理。2名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在向王某表明身份和询问情况后,将其搀扶出电梯,在询问其住址等情况时,王某开始辱骂、推搡、拍打民警。
鉴于王某醉酒且情绪较为激动,民警依法传唤其回派出所约束醒酒,在此过程中作为散打教练的王某挥拳击打民警脸部,并用脚踢踹民警,直至被制服。经鉴定,民警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作案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4个月。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