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去年以来多数央企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通知》还要求,央企需论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26日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将金融衍生业务作为高风险业务之一。该意见提出,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品、PPP等高风险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金融衍生品工具是中性的风险管理工具,但衍生品交易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衍生品交易多具有高杠杆的特征,如果工具选择不当,不仅不能实现对冲基础资产风险的目的,还可能会放大交易损失。”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汪灵罡称。
需论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国资委2020年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界定,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在过往的10多年里,中央企业在境外以国际投行为交易对手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时常折戟沉沙,损失高达数百亿人民币。”汪灵罡表示。
早年中国航油在新加坡因衍生品交易损失引起广泛关注。“2008年又有东航集团、中航集团、中国远洋等中央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出现巨额浮亏的事件出现。动辄几十亿的亏损,已严重危及了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实在令人痛心。”在2009年,时任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如此表示。
2018年12月,中国石化子公司原油衍生品交易亏损的传言引起市场关注。中国石化发布的临时性公告一定程度上证实这一传言:公告称中国石化全资子公司联合石化“在某些原油交易过程中因油价下跌产生部分损失”。
此次国资委《通知》指出,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金融衍生业务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大的特点。非金融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沪上某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
《通知》提出,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此外,央企集团董事会需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集团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
“以外汇交易为例,企业要正确认识外汇套期保值的作用,远期外汇合约最重要的是锁定成本,而不是借此增加利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说,“或许企业会因为一两次市场误判而减少获利,但在目前汇率趋向双向弹性波动的时代,一定比率的外汇套期保值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不能老想着少赚了,而要多想怎样避险。”
此次《通知》也提出,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集团应当于24小时内书面向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报告,并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
“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形
《通知》还明确了“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形,将资产负债率红线细化为“高于国资委管控线”,将经营亏损红线细化为“连续3年经营亏损”。
此次《通知》提出,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恢复开展业务的,报集团董事会重新核准。
资产负债率方面,根据国资委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
“资产负债率高、连续经营亏损的企业本身就存在债务风险,如果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可能会放大,因此有必要禁止。”前述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称。
此外,《通知》还提出,各中央企业集团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集团范围内所有业务进行每日监控,建立健全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在线监测和预警。市场人士认为,这有助于技术上严控风险、防范投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