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幼儿畅销读物《小熊宝宝》绘本被侵权?被告:不是抄袭是模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25 14:31

因认为在内容、画风、构图设计、包装、名称等多方面抄袭日本著名儿童绘本画家佐佐木洋子的作品,北京一文化公司将吉林某出版集团及下属的发行公司、获授权的网店告上法庭,以侵犯专有出版权及小熊美术形象的著作权等为由索赔600余万。4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小熊宝宝》被侵权 索赔600余万

据介绍,佐佐木洋子女士是日本非常著名的儿童绘本画家,其创作的《小熊宝宝绘本》(包括《你好》《拉㞎㞎》《午饭》《睡觉》《大声回答“哎”》《尿床了》《洗澡》《刷牙》《我会穿短裤啦》《收起来》《排好队 一个接一个》《谁哭了》《散步》《好朋友》《过生日》总计15部绘本)故事围绕着一只憨态可掬的小熊和一群可爱的动物朋友们展开,画风清新可爱、色彩明丽温柔,通过一个个生动有趣的生活场景,教导孩子们学习生活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并引导孩子们理解亲情和友情。

原告北京蒲蒲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蒲蒲兰公司”)表示,绘本原作者佐佐木洋子把《小熊宝宝》绘本授权日本著名出版社白杨社,蒲蒲兰公司是白杨社在中国成立的图书发行公司,作为该绘本在中国大陆拥有独占出版权的被许可人,其享有《小熊宝宝绘本》的中文版翻译权和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出版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安全小绘本” “好习惯绘本”(简称“涉嫌侵权书籍”),吉林公司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青少年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发行该涉嫌侵权书籍,北京天之骄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之骄子”)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网上书店中大量销售该涉嫌侵权书籍。

蒲蒲兰公司认为,涉嫌侵权书籍中的动物形象和画面大量抄袭原告作品内容,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美术作品著作权。除了包装和名称之外,涉嫌侵权书籍故意采用和原告相同的字体、和原告作品相同的动物及基本相同的动物形象、模仿原告作品的画风和构图设计,使用与原告作品近似的故事主题和故事情节,使得相关消费者误以为涉嫌侵权书籍和原告是同一系列作品或续作、姊妹系列,显属故意“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侵权书籍的种种混淆行为,不仅使相关消费者产生了严重的混淆误认可能性,且实际上已经引发了大量的混淆误认情况,甚至引发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该等恶意造成混淆、攀附商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并且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蒲蒲兰公司称,侵权商品的销售量非常巨大,被告因侵权行为已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同时,三被告的行为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并致使原告的市场份额流失以及商业评价的降低,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此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亦支付了大量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等共计600余万元。

被告:

涉案图书销售为亏损 不同意按照获利计赔

对此,被告方表示不同意。其认为,在著作权法中只有专有许可权这一表述,并不存在独占出版权的概念。“原告只是一个版权代理的中介机构,仅享有绘本的翻译权,并无权利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因认为两种绘本的销售情况为亏损,被告并不同意原告按照获利的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被告“天之骄子”则称,其是经过合法授权后上架并销售图书绘本,不认为是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蒲蒲兰公司有没有权利提起该案诉讼,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专有出版权及小熊美术形象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要承担什么责任?

蒲蒲兰公司指出,所谓独占出版权是指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的对相关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的权利,该权利由原告独占享有,原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之利润均由原告获得,因此原告为相关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占被许可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获利、违法所得是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收益,而不是扣除了相应成本之后的收入。”

而按照法律规定,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人可以自身名义单独起诉。“原告并不需要获得作者的其他额外授权,原告享有的代作者起诉之权利是因为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除著作财产权被原告独占享有外,还有人身权之不可转让部分仍有作者享有。但著作财产权部分原告作为独占被许可人完全有理由、资格自身名义起诉。”

蒲蒲兰公司强调,不管是与连环画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等合作,均由原告对出版社进行授权,因此权利来源毫无疑问是原告在中国大陆所享有的独有出版权及相关独占性权利。

代理机构仅有翻译权 无权提起著作权诉讼

在庭审中,吉林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白杨社拥有专有出版权,不管在日本还是中国著作权法中都没有独占出版权的概念,“原告是版权贸易代理机构不是出版方,不享有出版单位的权利。”

该律师表示,蒲蒲兰公司需要得到佐佐木洋子对原告的授权才能在中国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专有出版权属于出版单位而不是著作权人,如果是专有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后,著作权人便不再有这个权利,白杨社保留了诉权,原告并没有取得直接的诉权。

关于两套绘本在主题、场景多处相似的情况,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幼儿读物大多离不开这些生活主题,在作品中,创作元素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告不能垄断这些普遍的表达方式。原告提出的实质性相似、基本相同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抄袭和剽窃、仿冒是不允许的,但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法中允许模仿,模仿是一个自由的环节,全世界都可以创作小熊作品。”

此外,被告还认为,其《安全》系列和《好习惯》系列绘本有原告绘本中未涉及的主题,是创新性创作,而非机械地模仿。

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且需要补充证据,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实习生 田雨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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