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借钱为目的,多次拨打12345热线编造火警及其他虚假信息恶意举报,并辱骂、恐吓他人。3月1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密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40岁的男子李某因手头拮据,便萌生了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借钱的想法。李某首先想到了担任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哥郑某,多次打电话向郑某借钱,但郑某未同意。
李某对此怀恨在心,多次拨打12345等热线电话,谎称郑某的工厂在疫情期间通风设备不好、有违建等,借此给郑某施压。后又通过他人向与其并不认识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借钱,陈某最初不肯借,李某故技重施,又多次拨打12345谎称陈某的公司环保不过关,有大气污染等问题,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对郑某、陈某进行辱骂、恐吓。
被恶意举报的二人不堪其扰,最终分别借给李某5000元和30000元,后李某归还陈某10000元。
2020年9月14日,李某因再次向郑某借钱未果,拨打12345热线电话举报郑某的乐园厂房发生火灾,密云区消防支队接119指挥调度后调派密云区十里堡消防中队、密云区鼓楼消防中队10辆消防车、30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却并未发现火情,后将此情况通报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由此案发。
被害人陈某曾称:“虽然说是借,但其实就是给,我也没指望李某能还我钱,我就希望给了钱以后他不再骚扰我,不再恶意举报我公司。”
郑某也曾表示:“李某多次恶意拨打12345举报我企业违规,各职能部门也多次到我公司检查,虽并没有检查出李某所反映的问题,但我已经疲于应对,他影响了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浪费国家职能部门资源。他谎报火警一事,消防员、民警、安监局、镇政府各部门当时都到场了,影响十分恶劣。”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某表示认罪服法,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助理苏小琴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二)项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司法解释将上述“情节恶劣”的要件进一步明确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案件中的李某为达到借钱目的,多次通过打电话和发微信方式辱骂郑某和陈某,并编造事实拨打热线电话,借此对二人进行恐吓威胁,其行为达到三次以上,足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其谎报火警的行为严重破坏消防救援秩序,给被害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法治观念淡薄,多次拨打热线电话随意编造信息甚至谎报火情,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泄私愤并达到借钱目的,丝毫没有考虑到自己这样的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带来的恶劣影响和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借钱不成就随意用言语纠缠辱骂他人,触碰法律红线而不自知,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官在此提示,12345等相关热线负责受理、协调和解决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便民、利民、惠民渠道。广大市民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反映诉求的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便民热线的高效与畅通,绝不能将投诉热线作为恶意挑衅、惹是生非、发泄情绪、消磨时间的工具。
热线电话不是法外之地,权利不可被滥用,维权必须守法依规。另外,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尤其是借贷关系中要坚守法律底线,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